近日,本团队代理的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支持团队客户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2019年,委托人A公司与3名自然人商议共同设立B公司相关事宜,为尽快推进合作,在A公司与3名自然人商议期间(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前),3名自然人先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设立了B公司,但未将A公司登记为股东。在B公司成立后,A公司与3名自然人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在B公司成立后,A公司即按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支持B公司的发展。但3名自然人、B公司迟迟不将A公司登记为股东,乃至其后要求解除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于2023年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本案,以维护其作为B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件所涉焦点问题
鉴于B公司在合作协议洽谈过程中设立,而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于B公司成立后,各方对于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方式存在争议,对于合作协议本身是否构成预约协议等也存在争议。
本团队律师经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检索类似的案例,提出应由签约方中的自然人向A公司转让股权、合作协议本身是本约而非预约协议的主张,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合同编司法解释,以及类似的案例进行详尽的说理论证,形成代理意见。
本团队的代理意见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采纳,A公司的诉讼主张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
权利维护建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作协议的约定与其签署时的有关情况已存在不一致之处,构成当事人维护其权益的一大挑战。
团队律师在此提示,有关投融资合同约定内容应与其签署时的相关客观情况保持一致,签约方对于合同签署时间要予以关注,避免因合同签署时间的问题导致合同履行争议和带来后续维权难点。
在相关纠纷发生后,应聘请相应的专业律师积极维护权益,通过代理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以使有关主张在事实、法律层面获得裁判人员的支持。
本案由桑士东律师、耿翔宇律师代理。近年来,本团队律师为满足相关客户投融资业务的权益保护需求,凭借团队律师在投融资非诉服务的扎实的业务基础、相关的诉讼经验积淀,在数十起的投融资纠纷案件中,以非诉和诉讼结合的方式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使相关纠纷得到实质性的圆满解决,相关案件最终走向与本团队律师预期基本一致。
本团队律师专注于公司投融资和资本运作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重视相关专业理论研究,持续关注境内外的相关实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专业服务提供价值,陪伴客户长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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