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公司和相关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信息公示和公告等事项作出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值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相关方予以关注。兹将有关规则摘要总结如下。
根据新《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新《公司法》第241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该方式被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且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新《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根据新《公司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依据新《公司法》第251条之规定,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220条、222条、224条、第225条,对于以下事项,公司可以选择在信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告,替代现《公司法》规定的在报纸上公告: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包括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选择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将会节省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所需的花费和支出,节省企业的运营成本。当然,对于传统报纸而言,也将可能不断减少该项业务收入。
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宜关注应在或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或公告的事项,采用相关的管控措施,避免不合规的行为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发生,并能为企业节省有关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