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许多初创公司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常面临着因员工工作变动、员工获得激励数额调整而需在持股平台层面频繁进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情况,导致公司的管理成本的增加。有些公司为了保密目的,也希望员工的持股数额不予以显示,因此不希望对股权激励作显名化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综合考虑规范性、减少对资本运作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初创公司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来解决前述问题:
一、对持股比例较多、稳定性较高的人员的持股应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将其登记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或者公司的股东。
对该等人员的股权激励作隐名化处理并无必要,显名化处理亦有利于避免隐名处理的一些不利之处。
二、对于一般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权以及期权行权获得的股权,可统一安排一名较为值得信赖的人员(该人员同时可以为激励对象)进行代持。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避免由创始人代持,这样可以将授予员工的股权和创始人持有的股权区分开来,便于未来向监管部门进行合理解释,避免被认为股权代持是后续伪造的;(2)谨慎选择代持人,避免代持人因存在大额负债、家庭纠纷、违法违规行为等特殊原因导致其所代持的股权被查封、冻结、执行或被其擅自质押、出售等,亦应避免选择道德风险较高的代持人来代持,以避免后续纠纷;(3)就代持事项,最好由公司(或持股平台)、代持人、被代持人之间签署代持协议(若公司不便签署,至少由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签署),以对代持事实进行确认,并对代持期间的激励权益处分、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通过上述操作,对于需安排由代持人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者公司的股权,公司可能仍需要根据股权激励的实际进展,及时统一安排办理相关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持股平台层面需签署合伙协议的人员会相对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会相对较低。
亦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公司进行有关的资本运作前的适当时间,股权激励代持需要进行解除,以避免信息披露不真实。后续代持解除时,对于以限制性股权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按照代持解除时才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来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由此,也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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