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
经对修订后《反洗钱法》的全文研究,特对私募基金管理行业反洗钱的可能影响简要总结如下: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虽规定了“证券基金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但金融监管口径上,尚无一致意见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暂不能认为《反洗钱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期货业”金融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
相关规定如下:
《反洗钱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之投资人之投资所涉金额比较大,要求该等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有其合理性。因此,未来存在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可能性。
相关规定如下:
《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反洗钱法》并未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列为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主体(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但其须对特定对象履行一般主体均需履行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未来其存在被有权机构列为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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