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增资扩股的会计处理中,如果投资额大于公司的法定资本,则相当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额大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当新合伙人入伙金额大于其享有权益份额之时,是否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类似资本公积的科目呢?
我们结合在协助合伙型基金溢价出资的相关实践经验和有关的研究,作出本项分享,以求教于业界。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包含合伙性质的)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也有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鉴于上述情况,合伙型基金也可以考虑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因此,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时,“溢价”部分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通常情况下,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分为资本和资本溢价。在会计核算中只需要设置合伙人资本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投资以及随着净损益增减变动的数额。如果收到合伙人投资或实现净利润,其所占份额进入该账户贷方;如果合伙人减少投资或发生亏损,其所占份额记入该账户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合伙人对企业实际投资额。对合伙型基金而言,按每一出资人设置明细账户-合伙人资本。
在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对新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处理的,对于后入伙“溢价”部分,理论界和实务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案例1: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和B,分别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股权。甲合伙企业营运一段时间后,C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出资100万元,但只占有20%的股权,A和B各占40%。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并反映C给原合伙人A和B的红利
A和B出资100万元,占股40%,每10%对应出资额=100/4=25万元。C占有20%对应出资额=25万元×2=50万元,超额出资=100万元-50万元。
对于超额出资应按照比例分配,A和B各占40%应得“红利”=50万元×40%=20万元。
借:合伙人资本-C 4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2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20万元
把上述两步的会计分录合并后,可以看出新合伙人C最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是60万元,刚好等于总出资额300万元的20%。
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其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
依然依前述的“案例1”为例:按照商誉法,A和B投资额低于他们所获得的股权份额,是因为A和B对企业的前期经营产生了商誉,然后投入到三人合作的新合伙企业中。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反映A和B提供的商誉。
C占股20%出资100万元,每10%=100/2=50万元,以此计算40%份额对价=50万元×4=200万元,其中商誉=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借:商誉 2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10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100万元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以上处理仅供参考。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对有关咨询的回复,若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和多数省级税务局认为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若仅在“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核算合伙人出资的,而不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核算合伙人出资的,则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合伙型基金对于合伙人溢价出资的会计处理应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考虑有关处理对于其缴纳印花税的影响,确保有关会计记载、税收缴纳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