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对IPO企业的监管函或监管处分决定显示,交易所在IPO审核中,对公司治理事项的审核更加严细,尤其是在现场检查环节将公司治理事项作为审核重点。由此提示相关企业在为IPO规范过程中,要在实质上完善公司治理,而不能仅将公司治理留于纸面和形式,否则,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将可能给公司IPO带来障碍。
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某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发行人内审部负责人统一负责有关替票(无票费用的替代发票)的报销,未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要求履行独立审计职责,发行人内部审计机制未实际发挥作用;内审负责人统一负责不规范事项操作,反映出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发行人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且超额部分未按发行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2024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某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发行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人事任免程序、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大部分由董事长签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职能未分离等不规范情形且未披露。
对公司治理审核颗粒度变得越来越细是IPO监管的趋势之一。拟IPO企业需要顺应这种趋势,扎实做好公司治理。
拟IPO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公司治理:
(一)树立实质合规理念。公司治理合规不仅仅要做到形式上合规,更重在实质合规。公司运作要全面符合公司法、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相关制度要合法合理。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公司的运行成本,公司的相关制度既要符合有关合规要求,也要合理,如对公司内部职权分配要合理、会议召开次数要合理,而不是规定过严或者过松。公司内部制度规定过严,但如果实际操作上做不到的话,也会认为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三)对于监管重点关注的事项要做为规范重点,具体包括:(1)需要提交三会审核的事项,要按内部制度的规定提交三会决策审核;(2)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职责要分清,需要提交三会审核的事项,及时提交三会审核;经营管理层不要越权决策相关事项,董事会及其成员(包括董事长)亦不要插手经营管理层权限内的事务,例如,对于经营管理层有最终决定权的事项,董事会及其成员(包括董事长)不要以任何事由进行审批;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同一人所作出的有关行为要区分以何种身份进行决策;(3)审计部要有专职人员,并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公司治理重在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而追求形式主义的公司治理,如要求过度留痕、不合实际的留痕,则会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较高的运行成本,而且不太有任何实际意义,与公司治理的实质要求背道而驰。因此,也建议在IPO监管过程中避免追求形式主义的公司治理。
本公众号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团队运营。如您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资本市场业务领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投融资、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家族财富管理以及私募基金运营)
●资本市场业务领域的争议解决、其他民商事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解决法律服务
●企业合规管理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