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网址:http://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经检索,截至2024年2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收录“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例79件,其中,指导性案例4件,参考案例75件。我们摘录了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分批在公众号上发布,供大家参考。
1. 案件名称:某某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
(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东身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股东缴付股本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2)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手段。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理应得到遵守和法律的确认。股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相悖内容具有效力瑕疵。
1. 案件名称: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1)川1381民初5475号 一审
3.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1. 案件名称: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01民终2506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代替公司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时,亦是基于对公示的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而建立交易,现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1. 案件名称: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再审
3.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1. 案件名称: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1. 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2360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1. 案件名称: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4民终385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1. 案件名称: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1. 案件名称:三亚某管理处诉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再审
3. 裁判要旨: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 案件名称: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2. 终审法院及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01民终12126号 二审
3. 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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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79件公司纠纷案例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