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存在法律或者实施障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废止)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该文件虽已被废止,但其过往对市场主体登记机构的指导作用和影响依然在延续。
据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股东并未限制,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在民政局进行过主体登记,即可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如平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即有以下说明:“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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