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吗?

学术   社会   2023-11-23 06:17   北京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存在法律或者实施障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废止)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该文件虽已被废止,但其过往对市场主体登记机构的指导作用和影响依然在延续。


 



据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股东并未限制,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在民政局进行过主体登记,即可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如平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即有以下说明:“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深圳市政府在线互动交流中的以下回复具有参考意义:



 

北京市民政局对相关问题的以下回复,显得有点答非所问,并让人怀疑回复人对于问询和回复的态度。对于此类法律性质比较强的问询之回复,相关机构很有必要请内部或者外部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复核把关,确保准确,以便能为公众提供切实的引导作用。若如此,政府机构或许可以节省很多很低级无效的劳动,提高运行效率,并能整体上提高社会运行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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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乔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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