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即为新三板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被吊销执业许可

学术   2024-03-22 15:58   北京  

202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其中发布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况下为新三板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被吊销执业许可的案例。



案例

山西P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持续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该所2022年在未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况下为新三板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且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山西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该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聘用相关的机构为其提供证券服务时,也应当关注拟聘用的机构是否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相关证券服务的资质许可改为了备案,但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平时能够经常见到相关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相关中介机构仍发表某所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而不去核查有关机构是否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情况。

本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附《证券法》(2019年修订)相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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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乔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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