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公开征求《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我市创新药研发,探索形成统一的药学研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提高药物研发科学性、规范性和数据可靠性,提升我市药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加快创新药研发速度,我局聚焦药物研发过程中药学研究领域,依托“天津市药物研发转化协同创新平台”,联合相关单位和药品研发企业起草了《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处政务邮箱:syjjypzcc@tj.gov.cn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闫冬 联系电话:022-23121039
2024年10月21日
从天津药监局发布的2024年10月21日发布的《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内容看,内容撰写的非常细,若是研发企业能按照这样的要求做到,那是非常的了不起了,已经基本上与GMP的要求差不多了,甚至还结合了去年的132号公告与126号公告的一些对于关键人员的规定,比如要求研发企业的关键人员需要为全职人员,另外对研发试验的方案,记录,报告等要求也比较详细如:
(一)每一个研究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范围和复杂性, 编制一个或多个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当包括:研究目的, 预期目标,研究过程与方法,研究设施设备,验收标准,原始记录要求等。方案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根据研究项目的重要性,尽可能建立研究工作日 志,日志可包括:研究日期,试验起止时间,试验场所,试验人员,主要活动,试验摘要,并由指定人员负责填写,定期进行审核与归档。
(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建立研究记录,研究记录至少包含研究目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名称与编号,物料信息, 研究过程,研究起止时间,研究结果,异常情况以及影响研究试验结果的其他信息。研究记录必要时增设第二人进行复核。
(四)每一个研究项目应当基于试验数据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完成研究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进行评议。
(五)研究过程的剩余物料和样品应做好标识,妥善保管或采取适当方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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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还是很详细,具体内容,小伙伴们可以详细阅读指南附件如下:
研发QA的交流群,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进入
附件:
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写目的与依据】药学研究是药物研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物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研究的工作基础, 为指导、规范药学研究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药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性与有效性,提高注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现行法规与药物审评相关技术要 求,结合天津市药品研究机构的质量管理与药品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文件范围】本指南要求的范围为注册申报资料药学研究所对应的相关药物研发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工艺开发、工艺管理、样品生产、检验与试验、记录与数据管理等药物研发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件实施要求】本指南为工作指导性文件,药物研发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研发工作范围、机构规模、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在本指南的基础上有所取舍,建立或完善药物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兼顾药品研发工作的效率与灵活特殊性。该体系应当覆盖药物研发的工作职能、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第二章 研发组织与职能
第四条 【研发机构核心工作职能】研发机构应依据其工作范畴,研发规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 规定管理职能,包括研发资源管理、研究与试制管理、标准与方法管理、检验与试验管理、工艺与注册管理、记录与数据管理、技术档案管理、研发委托管理以及质量管理等职能。
第五条 【研发质量管理部门设置与基本职能】研发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或指定人员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质量管理】研发机构应当根据研发工作内容建立文件化的管理制度,并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二)【质量保证】研发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日常监督,定期内部质量审核等管理手段,确保其质量体系 的有效运行;并通过纠正与纠正措施实现研发质量体系的持续改进。
(三)【质量控制】研发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艺技术评审、方案报告审核、注册资料审核等关键工作流程的审核及执行质量控制,并负责关键试制样品的放行及流向管理。
第三章 研发人员
第六条 【研发人力资源要求与关键岗位人员要求】研发机构需依据其研发范围与规模,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相应教育背景与研发经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一)研发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了解药物研发业务, 具有必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并负责提供必要的研发资源。
(二)研发机构的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 负责人以及研发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应当为全职人员。
(三)研发机构业务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相关的文件化工作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四)研发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的药物研究项目管理, 保证所负责的研发项目工作质量及项目目标的实现。
(五)研发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向研发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汇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七条 【研发人员培训基本要求】研发机构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要求及工作质量要求等。培训工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评估效果,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研发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员追溯要求】应当建立研发人员人事档案,并长期保留其签名样张。
第四章 研发资源管理
第九条 【研发机构设施基本要求】研发机构的设施应当与其研发规模相适应,建筑空间、设施功能与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药物研究、试制、检验与试验、仓储等的需求。
(一)研发机构应当建立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规定设施的定期维护、清洁、保养、确认(必要时)与故障维修等管 理要求,建立相应记录并存档。
(二)研发工作的环境与设施条件,如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防爆、照明等,应当满足研发工作要求, 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相关法规要求。
(三)根据研发工作职业健康安全及工艺操作等管理要求,建立必要的人员更衣、环境清洁、消毒与监测制度,建立相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研发机构设备与仪器基本要求】研发机构应根据研发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设备与仪器。对药物研究、试制、检验与试验的过程和结果有影响的设备与仪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包括:
(一)建立设备与仪器的验收管理制度,规定接收、检 查、登记、安装、调试、测试、确认与验证(必要时)等工 作要求,建立相应记录并存档。
(二)建立设备与仪器台账,对主要设备与仪器应当设 定唯一性编号。
(三)建立设备与仪器的计量管理制度。设备与仪器需 定期检定或校准,应当评估各种设备与仪器对研发结果的影响,进行分类计量管理。需强制检定的设备与仪器经法定机构进行检定,需校准的设备与仪器可采取外送或自校方式进行。自校时,研发机构应建立校准规程进行校准管理,确保校准结果符合研发要求。
(四)建立设备与仪器的操作、清洁与维护管理制度。设备与仪器使用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培训,掌握设备仪器性能及操作规程,建立培训记录并存档;主要设备与仪器需校准合格后使用;对主要设备与仪器建立设备与仪器日志,记录使用、维护、清洁、保养、故障维修等操作信息。
(五)对于长期不使用或因故障停用的设备与仪器,应当做好现场标识。恢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检定或校准(必要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研发涉及物料与仓储管理】研发工作所使用到的物料与工艺耗材应当确保来源与去向清晰,物料有序管理,确保不发生混淆、差错及污染。应当建立物料管理制度,包括:
(一)建立物料采购制度,确保物料从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如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应当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存档。
(二)建立物料入库制度,包括验收,标识,检测(必 要时)等管理活动要求,防止物料混淆、差错及污染。建立入库总台账,编制唯一性入库编号,必要时建立货位卡进行标识。
(三)建立物料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与物料储存要求一致。必要时,建立仓储环境监测记录。
(四)建立物料领用与发放管理制度,根据研发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试制阶段的物料,应当建立出库领用记录,能够追溯物料的去向。
(五)建立过期及废弃物料管理制度,规定其验收,标识,隔离存放,报废申请与批准,销毁处理等管理要求,建立台账、报废审批及销毁记录。
第五章 处方工艺研究与试制管理
第十二条 【处方工艺研究管理】用于处方工艺实验室规模摸索的研究过程,应当建立处方工艺研究管理制度。确保摸索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研究过程信息可追溯。开展研究工作时,应当:
(一)每一个研究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范围和复杂性, 编制一个或多个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当包括:研究目的, 预期目标,研究过程与方法,研究设施设备,验收标准,原始记录要求等。方案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根据研究项目的重要性,尽可能建立研究工作日 志,日志可包括:研究日期,试验起止时间,试验场所,试验人员,主要活动,试验摘要,并由指定人员负责填写,定期进行审核与归档。
(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建立研究记录,研究记录至少包含研究目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名称与编号,物料信息, 研究过程,研究起止时间,研究结果,异常情况以及影响研究试验结果的其他信息。研究记录必要时增设第二人进行复核。
(四)每一个研究项目应当基于试验数据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完成研究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进行评议。
(五)研究过程的剩余物料和样品应做好标识,妥善保管或采取适当方式销毁。
第十三条【样品试制管理】用于工艺处方确定或优化的非实验室规模的研究过程,应当建立样品试制管理制度,确保试制工作转入确定工艺技术状态控制,试制过程信息可追溯。开展试制工作时,应当:
(一)试制管理中,涉及临床样品生产场地与生产质量 管理要求,应当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临床样品生产附录要求。
(二)每一个试制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范围和复杂性, 编制试制方案,试制方案应当包括:试制目的,预期目标, 试制设施设备,工艺批量、设备工艺路线、关键工艺参数设置与控制方案、样品的取样位置、时机、方法、数量、保存方式、检验与试验的项目、方法与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试制记录,包括如批生产记录,检验与试验记录,取样记录等要求。方案应当组织试制方案评审,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技术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试制过程的运行管理。参加试制的工作人员,应执行试制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四)试制物料需经过检验合格后使用。
(五)在试制过程中,如需调整试制方案,应做好相应 记录,包括调整原因、内容及时间,其中重大变更需经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与原始试制方案一起保存。
(六)若发现试制过程或结果偏离既定的方案,应当进 行调查并记录。
(七)每一个试制项目应当对试制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编制试制报告,并组织技术评审,试制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归档。
(八)试制过程的剩余物料与样品按照仓储管理制度执行,剩余物料及样品应当进行标识,按照规定条件储存,并 登记出入库信息。试制样品应当根据预期使用目的规定其储存期限。废弃物或不合格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统一销毁,建立报废申请与批准以及销毁记录。
第六章 标准与方法建立
第十四条 【质量标准与分析方法建立及管理】 质量标准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验收标准或范围等,为未来的药品生产制订一套满足注册要求与质量控制的验收标准,是药学研究的重要工作之一,其范围包括各类原料药、药材、饮片、原液、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以及稳定性样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及注册质量标准。
(一) 质量标准的制订应当根据研发阶段、研发产品质量特性以及相关法规注册申报要求,选择适当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在研究与试制方案中,规定可接受标准,或采取通过测试后,确定合理的标准范围等方法,确保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的适用性。
(二) 用于非临床与临床研究的样品放行检验或用于工艺验证批的检验,其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
(三) 建立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起草职责、质量标准开发工作计划制订、内控与注册标准起草原则、标准建立方法、质量标准文件格式与内容、标准修订控制等内容。
(四) 建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并设置文件编号与版本号唯一性标识。
第十五条 【分析方法确认、验证及转移管理】保证在检验工作中使用的检验方法都得到完整的确认、验证及转移, 符合相关要求,同时确保检验方法可信准确。
(一) 检验方法确认与验证工作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 建立检验方法确认与验证管理制度,规定检验方法确认与验证的组织责任、叙述确认与验证的范围、确认或验证的时机、样品的来源、确认或验证的方法、确认或验证方案与报告的文件要求、确认或验证报告的审核批准等相关要求。
(三) 建立分析方法转移管理制度,规定方法转移的范围、转移方与接受方的职责、转移的方式、转移方法的确认与验证要求、转移结果的评价与验收等相关要求。保证不同实验室之间获得一致、可靠和准确的检测结果。
第七章 检验与试验管理
第十六条 【检验与试验管理基本原则】研发机构应具备与药物研发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与试验能力,符合《中国药典》与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保证其检验与试验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七条 【相关仪器与设备】为保证检验与试验的结果及电子化数据的准确性,满足相关注册法规要求,应当对检验与试验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计算机化系统进行确认或验证。
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建立检验与试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相关检验与试验报告出具人员,按照检验与试验项目进行人员技能培训与考核,并保存其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 【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应当对检验与试验使用的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等进行管理,包括:
(一)建立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等管理制度,规定其采购、验收、标识、登记、存储与领用等管理要求。
(二)确保来源明确、来源证明资料齐全、可追溯,并由指定人员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存放。
(三)对照品、标准品、参比制剂应当有清晰完整的信息标识,包括批号、有效期、含量或纯度等,领用和使用过程应当建立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研发阶段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 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 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 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验与试验要求】应根据检验与试验工作的不同工作特点分类管理。
(一)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样品取样应当按照试制 方案取样并标识,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待测样品需经登记后分发,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数据需规定其调查及审核要求,结果与报告需有审核或批准。
(二)建立试验管理制度,规定试验方案的起草与批准 职责,试验计划的制定及试验发起的原因说明、试验设计的依据与策略、试验的条件设计、试验所需样品的来源、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样品的保存条件、试验统计方法、方案与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试验偏差处理方法等管理要求。
(三)检验与试验方法按照工艺研究与试制方案要求进行,相关试制的检验或试验方法需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产品工艺状态与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待注册工艺规程控制】工艺规程是工艺试制的基准文件,并在试制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编制、批准与维护,且在内容上逐步细化。
(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待注册工艺状态管理。
(二)建立试制工艺规程管理制度,应包括:工艺技术
文件的名称与内容,编写及审批的责任、唯一性识别编号、分发与存档等。工艺技术文件内容应当该符合相关药学研究注册申报技术指南要求,包括:处方,制备过程与方法,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等工艺信息等。
(三)唯一性编号能够追溯工艺变更历史。
第二十三条 【工艺验证】在组织工艺验证实施时,应当:
(一)药物研发项目应当根据试制工艺的复杂性、工艺试制能力以及以往类似产品工艺研究经验,确定试制阶段的工艺验证计划,可以单独进行工艺验证批生产,也可以将工艺验证与试制批或注册批生产合并进行。
(二)工艺验证工作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工艺验证制度,包括:工艺验证组织职责、验证批计划制订以及验证发起原因说明、验证工艺规程与批生产记录等文件确认、验证项目、取样方法、检验与试验方法与标准、偏差处理方法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待注册工艺变更控制】为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已经过评审过的试制工艺,建立试制研究阶段待注册工艺状态变更管理制度,应当:
(一)变更制度应当包括待注册工艺的变更申请、变更信息说明、变更分级方法、变更对相关工艺、检验与试验以及注册申报的影响评估,相关控制措施的制定与通知、变更措施的跟踪控制等管理要求。待注册工艺变更需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工艺变更可以根据不同试制阶段工艺的成熟度以及工艺变更对药品注册阶段相关非临床及临床研究结果的 影响程度,划分不同工艺变更等级,制定不同的评审职责与评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工艺评审】对药物药学研究关键事件点进行工艺评审,评估研发进展、工艺成熟性、技术风险控制等,确认每一试制阶段的完成情况,制定试制工作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与工作要求。
(一)应当在工艺立项、工艺研究、工艺试制、验证与注册批等各个阶段完成时,开展工艺评审,经过工艺评审后, 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二)工艺评审制度应当包括:工艺评审人员组成与评审职责、工艺评审方法、不同工艺阶段的工艺评审范围与评审项目、评审结论与评审意见、整改措施制定等要求。
(三)评审工作应该邀请有代表性和相应的能力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待注册工艺信息登记】为确保试制阶段工艺状态完整性并为工艺更改控制提供依据,从工艺试制直至注册批生产结束,应当根据注册药学登记信息基本要求, 对每一阶段工艺信息进行登记。
(一)应当建立工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登 记工作职责、登记信息内容、登记信息版本唯一性文件标识方法、信息记录内容与形式、信息登记与复核方法、工艺信息的归档、维护及保存方法等管理要求。
(二)应当根据药品监管部门药学研究申报相关信息,结合药品研发的类别及剂型,建立工艺登记信息文件。信息还应当包括:试制阶段偏差登记与处理、工艺信息评审结果与整改措施、对应的试制生产信息等。
(三)对于工艺登记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对登记 信息进行核实。
(三)注册阶段的工艺变更评审,应当重点评估变更的 必要性,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试制要求,变更对试制阶段相关的检验与试验、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等研究结果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变更对已经递交申报资料的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 【产品技术转移管理要求】研发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确保试制场地发生变化时产品和工艺技术的顺利转移,并能够持续、稳定、均一、可靠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产品,并符合相关注册规范要求。在实施技术转移时,应当:
(一)药物研发项目应当根据药物试制整体工作计划, 以及不同品种的工艺成熟度与生产技术成熟度,建立每个产品的技术转移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立项背景、技术评估、技术转移工艺资源要求、工艺开发与试制要求(含验证批与注册批)、场地与工艺变更评估、时间进度计划等内容。
(二)技术转移工作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三)技术转移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与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移方案、转移工作涉及的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报告,技术转移总结报告、技术转移文件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申报材料编制与控制】企业应当建立注册申报材料管理制度,规定注册申报材料的编写、审核、批准、外发、存档、补充编写、修订与变更等管理要求,确保注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法规符合性。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报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注册申报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并规定注册人员工作职责、注册申报计划制定、注册资料递交、与药物监管部门信息交流、评审信息对内部与外部的信息反馈等管理要求,确保注册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效性。
第九章 记录与数据管理及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研发记录与数据诚信基本要求】从事药物研发记录填写与数据使用的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相应的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与基本操作技能,遵守职业守则。
第三十一条 【研发记录与数据形式原则】研发机构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可采用纸质、电子化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组合作为记录载体,并建立相应的研发记录与数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纸质记录管理要求】采用纸质记录方式, 遵守《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的同时,还应当:
(一)台账记录。应当在研发项目管理、设备与仪器管 理、物料管理、检验与试验样品管理等关键业务工作中建立台账记录。台账记录应当能够反映业务工作全部过程与结果的整体信息,确定记录与数据的范围,用于查询、检索、追溯其业务活动情况。台账记录应当采取编号印刷与成册装订等控制方式,填写时,尽可能采取手工连续填写方式。
(二)日志记录。应当在研发项目管理、研究与试制、检验与试验等关键业务工作中,设立日志记录,用于证实与追溯业务工作的日期、地点、操作人、操作起始时间、关键工作信息与结果等信息,构建研发工作的证据链。日志记录根据使用场所与使用用途,尽可能采用编号印刷或双联复写印刷并成册装订等控制方式。填写时,尽可能采取手工连续填写方式。
(三)流程记录。应当在项目研究与试制、检验与试验、研发项目管理与研发质量管理等关键工作中,设置流程型记录,用于记载关键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可对其进行回顾、追溯及有效性评价。空白记录的印制与发放应当采用与记录重要性相当的受控方法,防止无效记录版本的使用,确保记录不可替换;同时,应当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规定对应的台账记录的建立与维护管理要求。
(四)报告类记录。在研究与试制、检验与试验、研发项目管理与研发质量管理工作中,用于数据或统计分析,对工作进行总结及有效性评价。使用报告性记录时,应当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规定报告类记录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的工作职责,规定报告类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对报告类记录引用的原始数据规定保存方法,必要时可进行追溯与复核。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研发机构采用计算机化系统时,应当:
(一)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名称、计算机组态形式、系统用途、系统类别、硬件与软件列表及版本号,并对该清单进行维护,保持最新状态。
(二)根据计算机化系统的类别,分别建立自动化控制设备与仪器、应用软件、数据库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系统等不同类别的计算机化管理制度。对于数据库以及信息化系统的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系统安装、用户管理、操作权限管理、系统与数据备份还原、系统变更控制、系统灾难恢复、系统回顾等要求。
(三)根据不同系统与用途,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应当采取不同管理策略与验证方法。对计量仪表型系统可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法;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可采计算机系统与设备验证联合验证的方式,增加软件安装、功能联合测试等专门确认项目;对应用软件可采用专门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方式, 进行系统功能实现、系统不可更改控制以及其它软件功能专门确认项目;对采用数据库系统与信息化管理系统,除增加计算机物理基础测试与验收外,还应当增加系统安装、功能测试、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数据备份、审计追踪、系统恢复等专门确认项目。
第三十四条 【研发档案管理】药物研发机构对研究与试制的记录与数据、方案与报告、检验与试验的记录与数据、标本、项目相关原始资料、药物注册资料等纸质记录或电子化信息文件等药物研发技术档案,应当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药物研发技术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文件管理范围、档案分类与编号方法、归档时限、归档交接与检查、借阅与复制、保存期限等管理要求。同时,建立档案清单,并进行维护,保持其最新状态。
(二)药物研发相关技术档案,宜永久保存。质量容易 发生改变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其 保存期应当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的时间为限度。
(三)涉及外部委托研发项目的相关技术档案,应当在 服务合同或质量协议中明确档案原件存放地点、保存时限以及提供查阅义务等管理要求。如原件存放在受托方时,委托方应当复制原件进行保存,复印件需加盖印章能与原件进行区分。
第十章 委托研发管理与受委托研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托研发工作管理】研发机构根据委托研发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建立委托管理制度,保证受托方按照合同要求展开工作,委托研发工作与工作交付物应当符合监管以及双方合同要求,并不断跟踪检查其保持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委托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建立委托研发委托方选择、技术评估与批准制度。制度应包括合作方信息收集与调查、合作方评估与交流、合作方批准等工作要求。在技术与质量体系管理评估时,应当规定重点考察与评价合作机构的研发经验,合同与质量协议履行能力,以及研发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与法规符合性等方面。如有可能,应当建立合作供应商名录,并进行维护。
(二)建立委托质量协议管理制度。至少应当规定:委 托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责任分配、交付物要求、药品法规符合性要求、接受委托方与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的承诺、记录与数据的范围与保存方式、样品生产地点及放行与存储地点、研发项目服务要求、项目沟通与报告、项 目保密等内容。
(三)建立委托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委托研发项目监控方法、委托项目技术评审与项目验收、质量问题反馈与信息交流、委托研发合作方评价与资质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研发工作管理】研发机构根据受委托研发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建立相关的受委托研发管理制度,确保委托研发顺利开展,履行合同要求,委托研发工作与交付物符合药品监管要求。受委托管理应当包括:
(一)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制度应当规定在签署委托合同前,针对委托合同中所涉及的研发人员、设施与设备资源、委托研发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等合同信息进行评估,确保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二)建立委托研发质量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委托项目的研发团队组建与质量管理职责分配、项目质量控制方法、项目质量报告与信息交流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发文件体系】药物研发机构应当根据研发工作职能与工作流程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必要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文件,以反映研发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有据可查。文件 管理应当:
(一)建立文件管理程序,规定文件的起草、审批、培 训、发放、使用、修订与更换、原件与历史版本文件归档及查阅、作废文件销毁等要求,确保当前使用的文件为有效版本。
(二)文件应有分类与编码,并对版本进行控制,便于查阅与使用。
(三)文件应由使用部门起草,并规定各类文件起草、审核与审批的工作职责、培训范围与方式。
(四)应当建立外部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对相关法规、第三方标准等外部文件的收集、评审、转化等管理要求。必要时,应建立接收清单与评审记录。
(五)应当建立对外部发放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发放范 围、申请与批准职责、外发文件版本控制、登记记录等管理 要求。
第三十八条 【研发质量体系不符合事件管理】在执行药品研发质量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与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不符合事件,应当建立不符合事件管理制度,防止不符合事件影响药物研发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及药物研发记录与数据法规符合性风险的发生。不符合性事件管理包括:
(一)建立不符合事件管理制度,规定不符合事件的定 义、报告、分类分级标准、影响与危害评估、质量调查(必 要时)、纠正与纠正措施的制定与批准、纠正措施跟踪计划 等管理要求。
(二)依据不同分类分级标准,建立不同级别的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批准与管理要求。微小等级不符合事件,纠正可由质量管理部门登记与确认;重大级别不符合事件应当进行评审,纠正与纠正措施由业务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审批。
(三)建立不符合事件登记台账,对每一项不符合性事 件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保持其最新状态。
第三十九条【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质量审计管理】研发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内部质量审计,审计范围包括对研发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能、流程、制度执行情况,评估研发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跟踪检查上一次内审的整改措施。内部质量审计管理应当:
(一)建立内部质量审计制度,规定内部审计的计划制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审计方法、报告编制等管理要求。质量审计也可对研发质量体系、研发项目、重大问题等组织专项审计。
(二)参加内审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也可以采取第三 方审计的方式进行。所有参加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与经验。
(三)审计报告由质量内审组长编写,经质量负责人审批后,向研发机构最高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条 【管理评审】研发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每年定期组织管理评审,评估本机构药物研发质量体系执行的有效性,以及药品法规监管的符合性程度。
(一)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包括研发各项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析、项目评审分析与总结、不符合事件分析与总结、内外部质量审计结果、客户投诉(如有)、研发资源充分性、 管理改进计划执行的结果等。
(二)通过管理评审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研发质量管理改进计划、研发资源需求计划等管理评审输出。
(三)管理评审过程与结果,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记录与相关会议文件。
第四十一条 【研发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管理】研发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体系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建立内部纠正与纠正措施工作程序,提升研发机构自我发现问题、自我改进、持续提高的管理能力。持续改进管理应当:
(一)建立纠正与纠正措施管理制度,规定对来自日常监督、不符合事件、内外部质量审计、机构年度或重大质量管理工作改进计划等不同来源的纠正与纠正措施的计划制定、登记、评估、跟踪确认等相关管理要求。
(二)纠正与纠正措施可以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纠正或纠正措施工作台账,并进行维护,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二章 术语
工艺:指通过一项作业或一系列作业并与设备系统、人员、文件及环境等要素构成将原料转变为成品(包括原料药 或成品制剂)的方法和过程,包括设施与设备工艺资源、工 艺方法、工艺过程、质量标准与质量检测及监测方法等关键工艺要素。
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的一种手段,通过观察和判断,适时结合测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试验:产品质量检验的另一种手段。试验就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性能。例如稳定性试验,包材相容性试验,包装密闭性试验等。
来源:天津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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