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答复:变更药品制剂的包装装量,是否均属于中等变更?

文摘   2024-09-30 07:51   江苏  

九、变更药品制剂的包装装量,是否均属于中等变更?

  对于包装装量变更,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有不同的规定。

  1.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化学药品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项和“十一、增加规格”项。

  2. 其中,变更原料药及单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属于微小变更;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属于中等变更;

  3. 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剂/滴眼剂等制剂由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按增加规格项申报,属于重大变更。

  4.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药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六、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项。

  5. 其中,变更药品包装中最小单位药品的数量,属于微小变更;

  6. 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等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

  7. 但如果涉及药品实际规格变更,如片剂片重大小、胶囊剂装量,液体制剂药物浓度(单位体积所含饮片量)的变更等情形,属于重大变更。

    来源重庆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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