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新疆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轮台县鲲鹏气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医用氧附录要求被处罚15万。
虽然新疆省局罚款的是医用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但是医用氧企业也算是药企,也是按照GMP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活动,关键人员资质自然也要符合GMP及其附录要求,自从去年10月132号公告出来后,国家局,省局对于B证企业的关键人员资质检查格外严格,所以这一则处罚,也给很多ABC证企业的关键人员提个醒,若是资质有不符合要求的,需要提早做准备,不然被检查出来,要罚款的,若罚款是公司出,那不算多,若是关键人员,个人出,那也不少,所以药企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都需要多注意自己的资质了,是否符合GMP及其附录,126号公告,132号公告,PV等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126条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医用氧附录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15万;
GMP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GMP附录8第六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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