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答复:企业负责人是否可以兼其他公司职务?

文摘   2024-11-05 07:21   江苏  

大家好,我是部落小白,一个B证企业的QA小白。

关于药企的企业负责人,小伙伴们都知道,在GMP中,126号公告,132号公告中皆是企业的关键人员,且定义应为全职人员。

标题:兼职

内容:你好,请问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在外省的食品生产企业兼职么?

类别:药品

时间:2024-10-16

江西省局答复内容: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省药监工作的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属于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不可以在外省的食品生产企业兼职。

最近看到江西省局在答复药企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兼任外省一个食品企业的职务,江西省局明确答复,企业负责人是药企的关键人员,应为全职人员,且答复最近一段时间的,2024年10月16日,应该算是目前江西省局的监管态度了,这也给很多B证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提个醒,作为B证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就不可以再在其他公司任职了,很多企业负责人都会兼任好多其他公司的企业负责人 或一些其他职务。至少在江西,若是有这样兼任的企业负责人,尽早做打算。

介于法规这样规定的,所以有很多药企的小伙伴会觉得企业负责人这里法规中定义的全职人员是指在公司上班,缴纳社保,就是全职人员,有的小伙伴觉得企业负责人是可以兼任本企业其他职务的,比如兼任生产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之类的,个人觉得按照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势,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本身在法规中对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也不少,所以在强监管的情况,监管部门肯定不希望企业负责人再兼任其他职务。所以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最好也是只做一个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不建议兼任本公司其他关键人员岗位,不建议兼任集团内其他职务,更不要兼任其他如食品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职务。

GMP: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126号公告

126号公告第五条中“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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