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么看,C证企业委托生产前需要对B证企业进行审计,合理吗?可行性有多大?

文摘   2024-11-07 07:30   江苏  

大家好,我是部落小白,一个B证企业的QA小白!

国家局在2024年11月0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跟之前9月份的不公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一样,引起药企小伙伴们的强烈讨论,这一稿虽然比之前9月份的不公开稿还是缓和了些,但是还是有些条款,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比如:“(三)【受托生产企业对委托方的选择原则】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机制。在接受委托生产前,应当对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重点应当包括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技术转移管理能力、受托生产品种的风险因素、共线生产的可行性等,委托生产企业符合评估要求的,方可签署委托生产协议与质量协议。优先选择组织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备、具备研发能力、掌握委托生产药品关键工艺技术、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良好的持有人开展合作。”

这一条与之前的内部不公开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没什么变化,不知道药企的小伙伴们对于这一条是怎么看到的,尤其是B证企业与C证企业的小伙伴们可能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小白来谈下自己对于这一条的看法。

先从法规内容看,药企C证建立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机制,文件是容易建的,可是真的文件执行起来,可能就不会那么容易了,药企在接受委托生产前,应当对持有人质量体系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①B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这要怎么进行评估,若是B证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那就不能委托生产,那早期的小试研究,中试生产,临床1-3期,工艺验证批次生产,这些是否在委托生产的范围内,难道,C证企业在跟B证企业签署研发委托生产前就需要对B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审计吗?可是132号公告要求,B证核发还需要临床完成,工艺验证结束后才可以申请B证,貌似有点冲突,还是说文件里的委托生产仅仅是拿到批文,产品上市后的委托生产??

即使指的是上市后的委托生产,可是GMP附录中也是有临床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的,GMP实施指南中也有对应研发阶段,临床样品生产的各种具体要求,这里的要求C证企业在接受B证企业的委托生产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计,到底要怎么进行?②技术转移管理能力、受托生产品种的风险因素、共线生产的可行性等,这里的要求,在B证企业准备产品上市阶段,应该也能勉强做到,可能做的不是那么好,赶鸭子上架的话,也是可以进行的,把文件写的具体点,有C证企业配合,应该可以勉强进行,具体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得看各个B证,C证企业的具体情况了。

对于此次国家局发布的加强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公告的讨论群,有需要的小伙伴进MAH部落群一起讨论。

个人感觉不是很乐观,感觉现在很多B证企业,对于与技术转移,风险管理,共线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文件上,理论上,实际工作中,对于这些工作的开展很少,既然B证企业现实情况是这样,那C证企业具体要怎么个审核评估B证企业是否具有技术转移,风险管理,共线风险评估的能力呢?像省局一样,C证企业对B证企业进行专业能力的考试?问答?,若是B证企业各方面C证企业感觉都还不错,就是C证企业审计时候觉得B证企业技术转移,共线评估能力有所欠缺,那C证企业就把到手的单子给让出去,眼看到手的钱不去挣?这个可能吗?在目前的情况下,感觉可能性不大!

优先选择组织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备、具备研发能力、掌握委托生产药品关键工艺技术、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良好的持有人开展合作,这个一条对于不缺单子的C证企业,理论上是可以执行的,但是哪个C证企业还会嫌自己的单子多吗?在当下,好像还没有看到这样的C证企业存在,看到的都是大家在为活下去发愁,为接不到订单在发愁,还有关键人员履职能力好的持有人开展合作,一次审计真的能评估处B证企业关键人员履职能力是否良好吗?各个省局老师都在各种想办法确认B证企业的关键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已经头大了,让C证去确认他的上帝(B证企业)的关键人员的履职能力是否良好,感觉有点天方夜谭,感觉有点像要把监管部门都做不好的事情,给推到C证企业身上哈。

在去年132号公告后,对于很多B证企业监管严格,使得很多B证企业注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再加上早期即2019年《药品管理法》刚出来,MAH制定正式实施的时候,各个地方对于B证的鼓励,C证企业的扩张,导致目前B正企业减少,但是之前建立起来的C证企业,厂房设施设备,人员啥的都已经投入,他们怎么办,在生死存亡面前他们难道会因为对B证企业的审计,感觉B证企业质量管理,风险评估,共线管理等方面有所欠缺,就把到手的单子给放了,等着自己工厂倒闭?这可能吗?这样真的合适吗?这样真的是在鼓励创新吗?

综上所述,个人感觉,在目前的环境下,不管是B证企业,C证企业生存都存在问题,还要让C证企业把到嘴的肉吐出去,可能性不大,若是真的这样,那就是逼着C证企业现场审计走形式,只是为了审计而是审计,那样又有什么作用呢?

据了解现在MAH制度已经成熟欧盟,FDA,日本啥的也没有这样的要求,药企受托企业对委托方进行审计合格才可以签署质量协议,进行委托生产。所以呢,这一条感觉可行性比较差,希望在正式稿的时候,能把这一条去掉,或者改成建议,鼓励啥的。否则,这样流于形式的审计,劳民伤财事情还是不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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