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无风险报酬率为何不取剩余期限接近30年的国债利率?

文化   其他   2024-08-24 08:58   北京  


无风险报酬率为何不取剩余期限接近30年的国债利率?



背景
各位老师,请教一个收益法问题,最近碰到一个征收涉及的水电站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定价,根据被评估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的50年水电站经营权(截至评估基准日还有30年),采用的是30年有限年限预测期收益法,不是股权收益法,是资产组收益法。

参考房地产估价规范,采用累加法求取折现率,对于折现率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取的是10年期以上的国债利率,但当事人提出无风险报酬率为何不取剩余期限接近30年的国债利率。

问题
个人感觉当事人的异议有点道理。同样的道理,永续前提下收益法评估时,无风险收益率是不是也应该尽量取超长期国债利率?


三立技术委员会

中同华评估/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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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明确一点,应该不是取10年期国债,而是取自评估基准日起剩余期限不低于10年的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因此,我们取的国债样本点中实际包括了不低于剩余期限30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


2.我们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取不低于10年期,一个主要原因是对于一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都不会超过10年,但这不绝对,因此一般认为取10年以上期限应该足够了;


3.但是对于这个案例,如果可以确定投资资者的投资期限不会低于30年,也可以采用不低于30年期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这两者之间应该差异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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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
山不见我,我自去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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