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评估/岳修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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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涉及资产的处置,未来购买方必然能够接收被评估的资产,因此,评估的底线自然是能够对评估对象实施现场勘查,如果评估师连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都无法了解(如未见实物),那么只能作退案处理,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对于能够实施基本的现场勘查程序的,评估师在勘查时如相关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书面提请法院责令相关当事方予以配合,在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现有资料评估时,评估师需聘请熟悉此类设备或其他资产的专业人员参与,结合同类设备的一般情况来确定其评估所需的相关指标(如规格型号、材质、吨重等),并在评估报告中加以披露。
3.涉执财产评估中务必做到不违反独立性前提下的充分沟通,包括与法院和被执行人及其管理人员等的沟通,并形成书面沟通记录,关键问题取得法院书面授权或认定,依法获取的评估所需资料应经过相关当事方的质证和认可。
4.对评估程序受限、以法院要求按照现状评估的情况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提请报告使用人知晓评估受限对于评估结果可能存在的影响,充分揭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