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江苏分公司/岳修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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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因此,本案中已出租第三层办公楼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会计准则没有针对划拨用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作出明确限制。
3.专业测绘、面积分割(分摊)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的法定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