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严小颖在做某公交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该公交公司共有五条公交线路:1号线、2号线、3号线、4号线和5号线,其中5号线有减值迹象,入不敷出,原因是5号线线路问题,导致乘车人数不足,有时车上只有一位乘客。其他4条线路盈利。
严小颖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测试后,前四条线路均不减值,5号线减值30万。
严小颖把减值测试报告交给赵明轩审核。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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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小颖只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得出5号线减值30万的结论,这并非最终结论。
CAS8: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独立于和计量单元
CAS8:“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CAS39:“计量单元,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应当由要求或者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但本准则第十章规范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除外。
3.结合本例,
严小颖只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得出5号线减值30万的结论,这并非最终结论。严小颖认为5条线路均可以产生独立于其他公交线路的现金流,也是最小单位现金流,所以对5条公交线路分别进行测试,但这种“独立于”或“最小单位”果真如此吗?
我们注意到严小颖搜集的底稿中,有公交公司同政府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公交公司对五条线路联合运营,不得缩减任何一条线路,即使该线路运营。”,这说明了“独立于”是不能独立的,“最小单位”也并非每条公交线路。
5号线虽然亏损,但依然不能停止运营,这不是“独立于”;5号线的亏损由1到4号线的盈利来弥补,总体上很可能并未亏损,在一定情况下,5号线亏损运营是出于公共事业的考量,所以资产组应是5条公交线路的“联合体”,这样资产组很可能并未减值,即5号线也并未减值,所以5号线也不是“最小单位”。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资产减值测试中同样要关注资产的产权、合同等资料,仔细阅读其中的关键条款,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外部对企业运营的限制、合同条款的约定等。这很可能影响到减值结论,属于重大实质性计算错误类问题。
CAS39公允价值
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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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来龙去脉
商誉:资产组的初始辨识
商誉:资产组的后续辨识
商誉:思路和方法选择
商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商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商誉:报告及合理性
CAS1可变现净值
CAS3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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