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华评估/赵强 中联评估/岳修奎 沃克森国际/高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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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递延所得税的形成看结论是这样的
本例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并购之前的“双基础”(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的。计税基础和法律主体有关,计税基础从未改变。改变的是PPA后的合并层面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评估值),因此只在PPA后形成了合并层面的递延,相当于递延要重估,所以合并之前的递延一般不纳入PPA范围。
岳修奎: 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中已明确规定不纳入。另外,递延税项的计算不需要依靠评估师的专业估值技术,仅仅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合并对价分摊和编制合并报表时,依据评估师给出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计税基础(个表账面金额)的差异乘以相应所得税率即可。
(二)还是没明白到底为什么?
提问人:那审计报告中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评估是否要包含,我的理解是评估产生的增减值形成的递延所得税不包含在评估范围内。还是没明白审计报告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为什么不包含在合并对价分摊评估范围内?
赵强: 之前被并购会计主体经济行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全部都不能纳入评估范围,因为这些所谓的“资产”或“负债“在合并会计主体中都不再是资产或负债。
岳修奎: 没有为什么,就是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非要说个原因的话,会计准则中也有类似的解释,大意是被购买方和购买方的所得税政策可能不一致,包括是否需要纳税、税率多少,等等,因此,对于被购买方个表中已经反映的递延税项统统不管,待合并到购买方合并报表中时,统一按照购买方的所得税税率和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递延税项,并作为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减项或增项,也就是形成合并层面考虑递延税项后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再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存在商誉及其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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