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首评估/栾广宇 沃克森国际/高勐
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欢迎讨论交流
约定按认缴比例享有企业“盈利”,可按背景中的公式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见【一问一答】长期股权投资:认缴实缴不一致,用这个公式吗?
约定按实缴比例享有企业“盈利”则不适用上述公式,结合【一问一答】长期股权投资:认缴实缴不一致的“四条线”中的案例进行处理;
没有约定则补充约定再进行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按认缴承担责任,这涉及到第二个问题。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公式的适用性; 如果初步结论为负数,是否按负数?按【一问一答】期股权投资:认缴实缴不一致遭遇负数进行处理,本例对应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分析后,大方向是按负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