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股权价值评估,审计对企业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但相应的减值准备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联首评估/栾广宇 沃克森国际/高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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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审计说法有一定道理;
2.如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该按制度规定计提“递延税款”
3.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税款科目。
(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评估处理建议
1.结合本例问题对于递延所得税是否存在建议遵循该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2.延伸问题:涉及资产减值类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是否要根据此类资产的评估值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值,评估目前有不同做法。
(1)认同调整的理由是会审和评估处理原则未必总是相同,揭示评估视角下的精确价值意义远大于会计审计的限定规则。
(2)认同有条件调整的理由是如果不是涉及到以评估值入账的情形,不应该按照评估值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所致,并不以评估值的改变而影响递延所得税金额。
(3)也有认为不调整的。
笔者赞同第(1)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