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24年12月20日,山东泰安。
岱岳区人民法院的门前,一群身穿制服的干警持着防爆盾牌,列队进入法庭。
盾牌的表面反射着冬日的微光,护送他们的是检察院干警。
谁是检察官眼里的敌人?
门口,辩护律师提出抗议,为何需要防爆盾?高丙芳律师并不是暴徒。
抗议无果,这群干警径直进入法院,直至安保人员将他们逐出。
法庭内,气氛紧张。
审判长张丽宣读判决,声音穿透沉寂。
高丙芳律师在听到部分内容后站起身,提出强烈异议。
她直言事实未查清,关键证人未到庭,定罪证据缺乏合法性。
声音在空旷的法庭里显得格外清晰,直至审判长一声令下,宣布休庭。
高丙芳的辩护人认为,案件并不具备宣判条件。
公诉人指控她代理农民工讨薪案时涉嫌虚假诉讼罪,声称她授意捏造了劳务费未清偿的事实。
但庭审的质证中,唯一指向她“知情”的客观证据:
被证明是假的。
休庭短暂,审判继续。法官坚持宣读判决书,高丙芳继续抗议。
两种声音交织,法庭一片混乱,最终在混乱中结束。
法院认为,高丙芳伙同两名包工头,虚构了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粥店建筑公司,导致77份错误的民事判决。
公诉人说,这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
高丙芳的辩护律师说,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就享有债权,债权是真实的:
这不是犯罪,最多是隐名代理。
高丙芳,这位56岁的女律师,因为替农民工讨薪而被控虚假诉讼。
她代理的,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农民工讨薪案。
案涉工程是泰安市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的建设项目。原本是教育工程,却被层层非法转包到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人手中。粥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没有直接到达农民工手中,工资被拖欠,质量也成了疑问。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问题:违法转包的粥店公司为何没有受到追究?而替其垫付工资的米某,却成了被告?
总承包企业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赵某,赵某转包给米某印,而米某印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昌,最终由陈某昌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米某印未能收到赵某应付的432万元工程款。
他只能垫付农民工的工资,总额高达261万元。
在追讨未果后,米某印找到高丙芳:
希望借助法律手段要回农民工的工资。
高丙芳为农民工设计了诉讼方案,以每位农民工为原告,向陈某昌和粥店建筑公司提起了75起独立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请求,并判令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这些判决后来被上诉、撤销,甚至成为了高丙芳涉嫌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
2023年,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等人“捏造事实”,以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
法院判决书写道:高丙芳明知工资已付清,仍协助提起诉讼。这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公诉人强调,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高丙芳没有认罪。她在庭上反复强调:
她不知道农民工的工资已经付清。
高律师说,包工头米某和陈某怕担责,才把她拉下水。
她的微信聊天记录上,多次提醒包工头米某不能伪造证据,还转发了关于虚假诉讼的案例。
然而,这些提醒似乎没有被采纳。
控方却认为,高丙芳早就知情,甚至授意伪造。
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的核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关于一段复杂债权关系的争议。
2
高丙芳曾是这座城市为数不多的建筑领域律师之一,特别擅长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清欠办的负责人推荐了高丙芳律师。
为农民工讨薪的高丙芳律师,一审、二审,皆胜诉。
案件的转折出现在胜诉之后,建筑公司的上诉改变了一切。
那场胜利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包工头与高丙芳成为了被告。
欠钱的建筑公司成了受害人。
按照常理,这样的诉求应当被法律保护,律师提供的代理服务更是合法且必要。
然而,施工单位在案件中辩称,高丙芳明知工资已被包工头垫付,却仍提起诉讼,导致施工单位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辩护方指出,这一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控方也未能提供合同或支付凭证来证明:
所谓的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律师申请调取这110万元律师费的合同和付款凭证。
审判长驳回。
“法院既不同意调取合同,也不同意相关人员到庭作证。
检察机关的起诉凭什么认定被害人的损失呢?”
她的辩护人指出,所谓的虚假,不过是对代理关系的隐瞒,而核心债权是真实的。
然而,控方的起诉没有追究拖欠工资的总包企业,却将一切责任推给了垫付工资的包工头。
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
违法转包的总承包企业却未被追责。
这是高丙芳辩护人对法庭的质问。
故事的另一个主角,是包工头米某。
米某,山东某建筑公司工程的分包方之一。
项目完工后,他只拿到少量工程款,剩余款项却迟迟未能结清。
米某并非沉默的人,他提前垫付了四百多万元农民工工资,试图以此缓解工人们的困境。
然而,现实让他的努力变成了一场悲剧。
他请高律师代理,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
这一案件,在初审中以农民工胜诉告终。
但几年后,命运的走向急转直下——建筑公司不仅免于支付余款,米某和高律师却成了“虚假诉讼”罪的被告。
在庭审中,米某曾站起来,说了句直白的话:“我认罪认罚,但我那四百多万怎么给我?”
我花了400万,买了一个罪。
控方在公开报道中,曾将总承包企业称为受害企业。然而,在法庭上,当辩护律师质问为何受害人没有出庭时,控方改口称:
本案无被害人。
这个矛盾的表述引发了更多问题。如果没有被害人,何来犯罪?如果总承包的粥店公司是受害人,为何不处理其违法转包行为?
3
2024年11月6日下午,山东泰安岱岳区人民法院。庭审第五次开庭。
检察院播放了一份28分钟的录音证据。然而,这段录音的噪音之大,方言之浓,连法庭内的当地人都听不清,也听不懂。
公诉人却在录音的25分08秒至26分30秒找出了高丙芳的关键回复:担心赢了官司,钱该怎么给包工头?
高丙芳当庭反驳,录音中根本没有这句话。
公诉人回应,庭审上,录音中的话,根据举证方式:
归纳总结即可。
当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被质疑,辩护方要求提供文字版本以核实证据,公诉人却拒绝,声称符合法律要求。
辩护律师提出,法院没有传唤关键证人,也没有对录音进行技术鉴定:
这究竟是要掩盖什么?
控方对此避而不谈。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表现令人意外。
尽管承办本案的公诉人曾获评“优秀公诉人”,山东检察系统的“最佳辩手”,但在关键环节:
却几乎保持沉默。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作出任何答辩。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在争议焦点上必须明确回应,但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显得无关紧要。
你们就是走过场。
不到半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甚至未对录音进行鉴定。
“法院没有认真履行审判职能。”
这是旁听席上一位资深律师的评价。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多次提出申请,却屡屡被拒绝。
关键证人未能出庭,涉及110万元律师费的合同与支付凭证也未被调查。
案件涉及的三个核心问题,无一得到解答。
这个案件的背后,牵扯的不只是几个包工头,还有山东省三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地方政府的个别官员。
每一个环节的失职,都将这场普通的欠薪案件引向深渊。
4
9点28分,法庭纪律音频响起。
刺耳的声音提醒所有人,被告有权辩护,亦有权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
然而,在9点半正式开庭后:
这些权利只存在于录音里。
审判长张丽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北京辩护律师张新年试图发言,要求解决程序性问题,却被审判长直接打断。
公诉人宣读了一份书证——事先未通知被告方的“情况说明”。
高丙芳摇头否认:“三天前没有收到传票,也从未见过这份说明。”
张新年坚持抗议。
审判长张丽平静开口,她的语调没有波澜,甚至带着一丝母性的温柔,像在问“你吃饭了吗”,但话语却如一柄利刃,“不符合规定,驳回申请。”
一审不服有二审。
将辩护人带离法庭。
我不服!我宁死也不服!
5
4月的第三次庭审,闹出了“占坑式”旁听的闹剧。
原本公开的审理,拒绝了几乎所有前来旁听的法律界人士与家属。
70岁的王才亮律师,来自全国律协,却因无旁听证被拦在门外。
法庭旁听席里空出的大量座位,最终留给了:
身份不明的观众。
即使首排的人提前离场,门外仍挤满了被拒之门外的外地律师。
庭内座无虚席,却并非家属和旁听群众。
17个旁听席位中,13个被“占坑”人员占据,家属只被允许进入4人。
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包括全国律协委派的观察员,也无一人被允许进入庭审现场。
全国律协的王才亮律师赶来旁听,却只能坐在法院一楼的律师休息区。
他无奈地说,这种安排是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
秘密的公开开庭。
6
高丙芳的辩护团队指出,刑事诉讼中以“应当知道”推定律师有罪,不仅违背基本法治原则,更在实质上削弱了对律师职业权益的保护。
案件背后,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和工程分包中的层层隐患。农民工拿到工资后,为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委托律师起诉工程总包企业。
这本应是一次简单的维权,却在层层司法争议中,演变为一场对律师的刑事指控。
辩护律师张新年和刘录已第十七次到岱岳区法院,提出查阅庭审录像、纠正程序错误的请求:
但法院始终拒绝接待,也拒绝接听电话。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合理诉求应当得到回复,法院却以沉默回应一切。
辩护律师多次强调,公诉人无法证明高丙芳存在犯罪意图。
所谓“虚假诉讼”的指控,只有同案两名被告的供词支持,而这些供词的真实性本身就存疑。
更重要的是,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与案件定性存在显著矛盾。
然而,判决依旧落下。
在一次开庭前一天,岱岳区法院曾以“信访问题”为由联系高丙芳,要求第二天到法院见面。但是,当天晚上7点,她被逮捕。
高丙芳的辩护人提出,如果此案定罪,可能造成错误示范:
让那些愿意替农民工讨回工资的人承担刑责,
而真正的责任人却逍遥法外。
“欠钱的单位没事,讨薪的人却成了罪犯。这是在保护什么?”
高丙芳提出了上诉。
本文参考的部分新闻报道:
《律师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案涉“虚假诉讼”一审获刑四年,将上诉》,新京报,记者刘思维
《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辩护人指出程序证据诸多问题》法度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