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户仅因签字被判无期?辩护律师称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疑点

文摘   2024-12-01 12:07   法国  
荒诞判决:北京一拆迁户签个名,竟获无期徒刑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名叫孙仲山,一位北京村民,因为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就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您没听错,就是签个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那一年,孙仲山租了村里一块荒地,打算做点小生意。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他把地转租了出去。几年后,这块地赶上了国家重点工程——兴延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拆迁。按照约定,孙仲山作为土地的原始承租人,可以获得一部分补偿款。
您可能会想,这有什么问题?问题就出在补偿款的数额上。经过审计,发现补偿款中有一些不该补偿的项目。于是,有关部门顺藤摸瓜,把孙仲山、转租人王永及其妻子都给抓了,罪名是合同诈骗,后来又变成了诈骗。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作出了判决:孙仲山无期徒刑!王永也获刑,而他的妻子则被判无罪。
签字背后的疑云,孙仲山究竟犯了什么罪?

孙仲山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核心问题在于: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案件的细节,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检方的指控,孙仲山伙同王永夫妇,隐瞒了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了拆迁补偿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孙仲山对违建并不知情,他在拆迁过程中只是被动地签署了文件。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一审判决书显示,孙仲山并未参与违建过程,也未曾与征迁单位或清登调查单位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他所做的,仅仅是在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款的最终支付方是兴延高速公路公司,而孙仲山从未与该公司人员接触过。那么,他是如何“骗取”该公司款项的呢?


更令人疑惑的是,负责拆迁清登调查和评估工作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如果补偿款中存在问题,责任是否应该由这些部门承担?孙仲山作为被拆迁人,是否应该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买单?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孙仲山作为土地的原始承租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合情合理。即使补偿款中存在部分不当得利,也难以证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种种疑点,让孙仲山案的判决显得扑朔迷离。

抽丝剥茧,关键证据能否支撑有罪判决?
要判断孙仲山是否有罪,关键在于证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孙仲山存在诈骗行为?
目前来看,指控孙仲山“诈骗”的核心证据,主要集中在他签署的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上。但这些文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孙仲山存在诈骗的故意。
首先,清登调查表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制作的。如果表格中存在虚假信息,责任应该由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而不是由签字的孙仲山承担。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所有在表格上签字的被拆迁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是孙仲山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是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评估结果确定的。孙仲山作为被拆迁人,是否有权、有能力对政府部门确定的补偿金额提出异议?
退一步讲,即使补偿金额存在问题,也不能就此认定孙仲山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骗”,在于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本案中,孙仲山并没有主动实施任何欺骗行为。
相反,有证据表明,孙仲山在签署协议之前,曾对补偿金额提出过质疑。这恰恰说明他并非故意骗取补偿款,而是对政府部门的决定表示了疑问。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重要证人——转租人王永。王永的证词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然而,一审判决中对王永证词的采信情况却语焉不详。这其中是否存在某些值得推敲的地方?
拨开迷雾,探寻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个普通的村民,为何会卷入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这其中是否存在一些我们不了解的因素?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案件的社会背景。兴延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工程,为了保障工程进度,政府部门往往面临巨大的拆迁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而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不惜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


其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存在一些疑点。一审法官在判决前的表态,以及与辩护律师的沟通,都暗示了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这是否意味着,案件的判决受到了某些外在因素的干扰?


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如果补偿款项存在问题,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签字的村民,是否公平合理?


更进一步地,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类似的拆迁案件中,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避免“孙仲山冤案”再次发生?

李宇琛
权益墙原号消失,我将本科期间参加创新设计大赛的本号改名并启用。我仍坚信: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了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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