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双双 黄志刚 唐 旻|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

文摘   2024-09-26 10:38   福建  



作者简介


黄双双


黄双双,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黄志刚(通讯作者),经济学博士,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大学福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福建省金融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唐旻,管理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摘  要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已有五年,但其在公众中的持有量和交易量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其他设计特征相比,计息设计是影响公众持有和使用央行数字货币的关键因素。然而,从传统的货币收益视角进行的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会对银行存款产生挤兑风险。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为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及其策略提供了新的视角。与传统的货币收益计息设计相比,基于数据收益的新计息设计能有效避免对银行存款的挤兑风险,破解公众持有央行数字货币的零收益难题,促进央行数字货币推广。


中国于2014年启动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成为全球最早探索央行数字货币(也被称为数字人民币,记为e-CNY)的国家之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也已有五年,但是公众的持有量和交易量仍处于较低水平。如果央行数字货币长期不能高频使用,将对其所承载的满足消费者对数字形态现金需求以及改善跨境支付的愿景带来严峻挑战。央行数字货币的成功推广取决于有多少消费者采用这种新型货币形态,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计息设计特征的影响。因此,适时优化计息设计有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然而,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可能对银行存款带来挤兑风险。央行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在央行信用背书的情况下,对于追求安全资产的家庭来说,央行数字货币的竞争力优于商业银行存款,因而会对银行存款产生挤出效应。因此,如何让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既能充分发挥激励公众广泛持有和使用的作用,又能最大程度降低银行存款的挤兑风险,不仅是央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核心议题,也是学界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现有文献在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时,主要从货币收益的视角探讨计息设计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而忽略了数据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实现计息设计的可能。与传统法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具有货币和支付系统的双重角色,可将传统货币功能与支付平台功能结合起来,进而实现支付服务与数据的深度整合。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个人金融数据在数字经济中的作用愈发显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的生产者并非金融机构或科技公司,而是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因此,在数据驱动的经济体系中,个人通过央行数字货币交易活动所产生的金融数据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资产,个人有权参与其金融数据的收益分享,这为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提供了新视角。


综上所述,当前央行数字货币推广进展缓慢的原因在于计息在增加公众持有交易的同时也会增加银行挤兑风险。鉴于此,本文从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视角出发,探讨央行数字货币实现新计息设计的理论逻辑、现实依据以及运行架构等,以期为破解两难困境提供方案。本文的边际贡献包括:一方面从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出发,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方案,既为缓解传统货币收益视角下计息设计带来的挤兑风险,也为激励消费者持有并采用央行数字货币提供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分配机制构建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策略模型,从理论上解释分配机制所采用的经济学原理,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确定计息设计策略和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提供理论借鉴。


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理论逻辑与现实依据


(一)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理论逻辑


金融数据个人收益权是数据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尽管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数据财产权的价值分配依据,但是劳动作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约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主张劳动是自然状态下个人享有财产权的唯一合法方式,洛克肯定了劳动创造财富的观点,激励人们通过劳动来获取和积累财产,这为个人享有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财产权劳动理论存在明显缺陷,即它仅涉及个人劳动所产生的价值,而忽略了物品价值可能包含其他参与者的劳动贡献。概而言之,虽然该理论为个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它无法衡量劳动价值与个人回报的比例关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理论为个人参与金融数据收益的分享提供了根本遵循。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仍然源于劳动,他在古典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超越“斯密教条”和“三位一体公式”,进一步创立了基于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收入分配理论。在《资本论》中,分配是将新追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不同要素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不同要素所有者可以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程度参与收益分配。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实质上是个人根据其数据要素的贡献度参与收益分配。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通过与劳动力相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最终实现价值增值与转化。具体而言,数据生产者将个人金融数据要素应用于生产过程,进而与数据加工者合力挖掘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鉴于数据价值是由数据生产者和加工者共同创造的,那么个体就具备了参与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正当性。


另外,有学者从计算机道德和隐私货币化等角度给出了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理论支撑。计算机道德的支持者认为,道德约束不应仅限于传统定义,而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问题的演变不断改进。因而数据产业从业者应当与其他领域从业者一样,对数据的来源主体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个体权益的不道德行为。相关经济学家提出了隐私货币化概念,即个人可以将其个人数据作为资产出售给市场,以换取货币补偿或其他无形收益,这为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学理论依据。


(二)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现实依据


1.国外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实践模式


国外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实践模式可以分为用隐私保护、非货币性补偿和货币性补偿来交换个人金融数据三种类型。


(1)用隐私保护交换个人金融数据


在金融数据收益分享实践初期,个人回报的主要形式是隐私保护。由于金融数据详细记录着个人投资、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其中可能存在部分敏感或潜在敏感的购买记录,因而在各国数据隐私保护中对个人金融数据的保护标准远高于对数据收益权的要求。为此,金融机构一直在构建自己的信息系统,为个人隐私提供保护并从中获得金融数据垄断租金。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个人金融数据是有限、孤立和不可访问的,这虽然保护了强大的在位者优势,却降低了市场效率。在过去的十年中,金融科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移动计算等前沿技术,解决困扰市场的低效率问题。但总体上看,金融科技发展仍受到数据匮乏的制约。


(2)用非货币性补偿交换个人金融数据


在当前实践中,个人主要通过金融增值服务等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来获得金融数据收益。为了解决个人金融数据的共享问题,各国正在探索建立一个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监管框架。该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开放银行制度,即个人有权与其选择的第三方(如金融科技公司)分享自己的银行数据,从而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体验。开放银行制度始于2015年欧盟修订的支付服务指令,以及2016年英国为改善金融业竞争而提出的金融数据共享倡议。随后,该制度也在其他国家建立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澳大利亚政府于2019年颁布了消费者数据权利(Consumer Data Right)法案,赋予消费者访问和控制个人数据的权利,允许其与经过认证的数据接收方共享交易数据。消费者数据权利正逐步推广到零售能源、保险、其他金融服务和零售电信等行业,并将覆盖所有与消费者互动并产生数据的行业。


(3)用货币性补偿交换个人金融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数据。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开始探索个人金融数据收益的货币性补偿形式。2018年,日本修订了银行法,要求银行在两年内提供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成为最早建立开放银行制度的亚洲国家之一。由于日本经济对现金依赖较高,导致开放银行制度的引入并未取得预期进展。为此,日本于2019年提出个人数据信托银行(Personal Data Trust Bank),旨在赋予个人重新控制自己数据的权利,并确保在数据共享中获得便利性服务或货币性补偿。


2.中国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实践情况


虽然中国并未实施开放银行监管框架,但已在政策层面对个人金融数据共享和数据收益分享作出了明确安排。


(1)个人金融数据共享的实践情况


中国个人金融数据共享政策正在不断更新与完善,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人金融数据共享政策已有顶层规划,为未来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共享指明了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科技三年发展规划》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提出,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金融数据合作与共享,破除“数据孤岛”难题。第二,个人金融数据共享的标准正加速出台,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共享与应用奠定了基础。自202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多方安全计算金融应用技术规范》等金融行业标准,规范了金融数据的应用。第三,个人金融数据共享行业实践的逐渐深化,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共享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技术支持。


(2)数据收益个人回报的实践情况


关于数据收益的个人回报问题,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规定比国家层面更超前一步。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民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个人数据收益权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数据二十条”为个人分享数据收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个人金融数据作为个人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收益分享方面的探索为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提供了实践基础。从地方层面来看,2020年7月深圳公布的《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数据权”概念,确保了个人对数据享有控制和收益等权利。2022年1月,深圳和上海正式实施了各自的数据条例,均主张个人享有数据财产权。此后,国内多个地方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数据收益的规定。2023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宣布已完成全国首例个人数据交易,个人可以从数据价值中分享收益。同年7月,北京市提出要完善数据收益分配,建立个人合法获得个人数据收益的机制。这些地方实践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交易,以及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的新计息设计提供了参考。


(3)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管理的实践情况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数据收集和利用,已有政策对此给出了回应。2020年9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打造符合数据交易特征的央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202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央行数字货币业务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强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对金融数据进行开发与利用,以充分释放其要素潜能。



基于数据收益的新计息设计及策略


(一)基于数据收益的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


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为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基于此,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应运而生,并展现出三个显著特点。


首先,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由政府主导。与英国等地区通过设立私人组织进行金融数据共享的模式不同,本文提出了由政府主导建立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有效实现需要建立在社会契约学说中的同意原则之上。因此,微观个体要实现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必须依托于一套可靠的收益制度安排。换言之,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要实现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离不开政府赋权。另一方面,由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因而需要政府为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安全提供保障。


其次,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采用双边市场运营架构。本文在借鉴Bataineh等关于数据货币化研究的基础上,将双边市场理论应用于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的市场化运营。选择双边市场运营模式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的单边市场交易模式已不再适用于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市场化运营。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包含了潜在的敏感信息,对个人金融数据保护的要求更高。如果采用单边市场运营模式,可能会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管而削弱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双边市场特点和中国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共同决定了双边市场运营模式。在双边市场中,一个交易平台同时服务于两个不同的用户群体,通过促进这两方的互动来为彼此创造利益。因而构建具有双边市场特点的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可以简化个人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的交互流程,提高数据流通交易效率。同时,根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市场性分配原则,本文选择市场评价方式解决个人参与央行数字货币数据收益分享的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的双边运营架构如图1所示。数据供给者是参与央行数字货币交易的微观个体,其通过与数据平台签订隐私保护和数据使用协议,将交易数据出售给数据平台,从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数据需求者是在业务运营中需要大量符合特定规范的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组织,包括授权访问的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其他金融科技公司等。数据需求者根据他们感兴趣的数据资源来选择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订阅方式,并向数据平台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数据平台是由政府主导搭建的一个在线或云平台,配备了存储和共享央行数字货币数据所需的基础设施。该平台基于不同订阅方式向数据需求者收取数据使用费,并通过按次计算和定期结算等方式向数据供给者提供货币补偿。



图1 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的双边运营架构

最后,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采用按次计算、定期结算的货币补偿方式。个人金融数据具有可复制、无限供给等特点,可以不断组合再增并产生新的价值。因而为了保护数据供给者在个人金融数据无限出售中的收益,数据平台并未选择一次性买断个人金融数据,而是实施了一种按次计算的收益分配机制。这不仅与2023年北京市在《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相一致,还与当前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所采用的收益分成模式相同。另外,为提高个人和数据平台之间的透明度,并增强个人分享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的意愿,数据平台应定期向个人支付数据收益、披露个人金融数据使用单,从而确保个人及时了解其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变化。


(二)基于数据收益的新计息设计策略模型


根据Rochet和Tirole的研究可知,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是一个由数据平台、数据供给者和数据需求者组成的典型双边市场。根据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的双边运营架构,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隐私补偿的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模型,该模型允许数据平台对不同隐私态度的数据供给者给予货币性补偿,并为数据需求者提供多样化的数据订阅服务,进而实现数据市场的利润最大化。与单边市场通过供求关系确定个人金融收益的货币补偿水平相似,双边市场通过参与者之间的决策函数博弈,合理评估不同参与者贡献的经济价值并计算出全局最优解,从而确定个人金融数据的货币补偿水平,这即为数据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策略。


在一个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数据平台p中,数据供给者c每成功出售一次数据将获得货币补偿rc。在数据成功匹配的同时,也存在个人隐私泄露带来的损失成本θi2。其中,i表示个人金融数据存量,θ表示个人隐私成本系数。每个人对隐私的关注是异质的,θ值越高表示个人对隐私越敏感,其中假设θ是异质的且服从[0,1]均匀分布。个人信息泄露损失成本与数据需求者的匹配数量有关,当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被更多数据需求者购买时,其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数据供给者需要通过权衡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共享收益和潜在的隐私泄露成本,以实现最优隐私决策,其效用函数如下:



其中,ncnb为数据平台上数据供给者和数据需求者的数量,下角标cb表示数据供给者和数据需求者。一般而言,交易量与用户数量成比例。假设ε为存在央行数字货币数据购买行为的数据需求者比例,ε是外生参数,不会影响由均衡解得出的主要结论。因此,为了简化模型并保持分析的一般性,借鉴Kung和Zhong的做法,将ε标准化为1。N是每个数据需求者在一个会员期内订购的数据订单数,Nnb/nc是每个数据供给者对其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被购买次数的预期。


如果数据需求者想要获得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则需要向数据平台支付一定的数据购买费用,可以选择按会员费支付fb或者按每笔数据交易支付rb等方式。数据需求者通过分析央行数字货币数据来提升收益。由于不同数据需求者的数据价值边际产出η是不同的,因此假设η是异质的且服从[0,1]均匀分布。在数据需求者所购买的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中,可用于进一步加工的数据比例为γ,进而可得购入一次数据所带来的数据收益为ηγnci。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数据需求者应综合考量数据购买成本和数据加工带来的收益,其利润函数如下:



假设uc(θ)≥0或πb(η)≥0时,数据供给者和数据需求者分别愿意加入数据平台。这意味着存在临界值θ*η*,当且仅当θθ*时,数据供给者加入数据平台;当且仅当ηη*时,数据需求者加入平台。数据平台充当数据中介,它向数据需求者收取数据使用费,并向数据供给者给予货币补偿,其利润函数如下: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数据平台需要在rcrbfb三维空间中寻找最优的价格组合。虽然理论上可以采用各种定价策略,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定价策略过于复杂,则可能会产生隐性的管理成本,并且无法求得最优解。因此,借鉴常见的实践做法,本文考察了三种数据平台的定价策略。第一种采用会员制定价策略,数据平台向数据需求者收取固定的会员费,即rb=0。第二种采用交易定价策略,数据平台允许数据需求者自由加入数据平台,即fb=0,数据平台的收入来自交易费。第三种采用交叉补贴策略,数据平台向数据需求者收取会员费和交易费。在每一次数据成功匹配时,将全部交易费用于数据供给者的货币补偿,即rb=rc


数据平台的博弈顺序如下:首先,数据平台同时确定货币补偿rc、交易费rb和会员费fb;其次,潜在数据供给者和数据需求者分别观察价格,同时独立决定是否加入数据平台;最后,数据平台赚取利润。


(三)基于数据收益的新计息设计策略确定


根据公式(1)至公式(3),整理可得数据平台的优化问题如下:



通过求解上式可得最优解为:在会员制定价策略下,最优价格为rmc=2/9和fmb=2N2γ2/9;在交易定价策略下,最优价格为rtc=2/9和rtb=22/9;在交叉补贴策略下,最优价格为rxc=rxb=2/9和fxb=N2γ2/9。这一结论表明,当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三种定价策略对数据供给者的货币补偿rc是等价的。换言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策略不受定价策略的影响,可见在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并吸引公众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交易,进而激励支付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最终促进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与流通。另外,该结论也表明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水平与数据被售出的次数和数据样本的利用比例相关。


进一步地,将不同定价策略下的最优解分别代入公式(4),可以得到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的均衡利润为:πm=πt=πx=N2γ2/27。这一结论表明,三种不同的定价策略在推动数据平台实现利润最大化方面具有相同的效力。每一种定价策略都是通过在最一般策略的基础上添加一个约束条件而得到的,然而这些约束条件(rb=0、fb=0、rb=rc)不会改变数据平台在会员期内向数据需求者收取相同的费用Nrb+fb。从数据平台的角度来看,如果想要将rb增加1个单位,那么为了保持吸引力,只需要将fb减少N。也就是说,这三种定价策略对于数据需求者而言没有区别。虽然数据平台可以通过实施各种激励措施来吸引数据需求者加入,但是由于相同数量的数据需求者对数据供给者的激励作用是一致的,因此数据平台的核心任务应是确保为每笔交易补偿提供足够的补偿,以吸引相同数量的数据供给者,即这三种定价策略对于数据平台的这两类用户具有同等激励效果。


基于数据收益与货币收益的计息设计比较


与传统货币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相比,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的计息设计具有有效避免银行挤兑风险的优势。为深入理解这一优势,必须明确基于货币收益的计息设计产生挤兑风险的机理。此外,由于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银行实际运营状况的关键内容,故本文从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构成维度出发,探讨两种央行数字货币计息设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差异,进而阐明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新计息设计的相对优势。


(一)基于货币收益的计息设计的挤兑风险


为了尽可能减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击,目前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定位为流通中的现金,即直接用于日常交易和支付的货币形式。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遵循“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兑换央行数字货币时需要缴纳全额准备金,家庭则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兑换央行数字货币。在双层运营模式下,家庭兑换央行数字货币会对银行存款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一方面,当家庭资产从现金转换为央行数字货币时,相当于央行用一种负债(现金)换另一种负债(央行数字货币)。这种转换会改变央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但不会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当家庭资产从银行存款转移到央行数字货币时,其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与从ATM机或银行分支机构取出现金的影响相同,能够减少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从而相应地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但同时这种转移行为会减少银行存款,进而给商业银行的资金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在央行信用背书的背景下,对于有安全资产需求的家庭来说,央行数字货币的竞争力优于商业银行存款。当央行数字货币采用计息设计且孳息水平具有一定吸引力时,其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即使在双层运营模式下,存款人也会倾向于把银行存款兑换为央行数字货币,这可能引发银行挤兑危机。另外,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引入计息的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削弱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加快存款从银行转移到央行数字货币的速度,进而增加商业银行发生大规模挤兑的风险。同时,这种挤兑是从整个银行系统到中央银行的数字挤兑,而不是从一家商业银行到另一家商业银行的挤兑,需要中央银行预先承诺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承担前所未有的风险。


(二)基于数据收益的计息设计的风险规避


上述分析表明,传统货币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会增加银行挤兑风险。分析两种计息设计的运营模式及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论证本文提出的新计息设计的优势,即新计息设计方案可以有效避免传统计息设计带来的银行挤兑风险。


首先,两种计息设计的运行模式不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体系的核心要素为“一币两库三中心”,“一币”是指由央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两库”指数字货币发行库和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库,“三中心”指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中心。与货币收益视角下采用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模式不同,数据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运行模式依托于大数据中心的建立。


其次,两种计息设计的影响对象不同。根据2023年8月财政部关于数据资产入表的规定,数据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对数据资产的管理与评估理应遵循相关规定。当通过外购方式获得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时,应将有关成本记入“数据资产”科目。同时,在持有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资源期间,因其产生的收益应依照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收入等。可见,基于数据收益的央行数字货币计息设计主要影响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收益,而基于货币收益的计息设计则影响银行存款,因而在数据收益新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实现计息能够有效避免挤兑风险。


最后,数据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对商业银行无形资产收益的影响程度有待观察。在引入央行数字货币之前,传统商业银行一直在建立自己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尽可能地保持个人金融数据的隐私性和不可共享性,从而通过数据垄断获得额外利润。在引入央行数字货币之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的数据需求者,需要从数据平台购得个人金融数据。新计息设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个人金融数据的垄断收益和通过购入高质量数据所创造的收益。


综上可知,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是来自数据平台运行模式下个人金融数据的收益分享,而非传统双层运营模式下公众持有央行数字货币的收益。因此,数据收益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可以避免传统货币收益视角下可能引发的挤兑风险。



结论及政策启示


计息设计是推广央行数字货币的有效激励方式。然而,由于传统货币收益视角下的计息设计会加剧银行挤兑风险,当前中国央行选择了不计息的央行数字货币策略。本文试图从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视角出发,探索一种新的央行数字货币计息设计方案。首先,通过梳理相关经典理论和国内外实践经验,论证了个人参与金融数据收益分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提出一种由政府主导、双边市场化运营的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平台,通过按次计算、定期结算方式对个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进行货币补偿,从而为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提供实现途径。在明确数据平台的运营架构后,本文利用双边市场理论,构建包含数据供给者、数据平台和数据需求者的三方博弈模型,进而定量分析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水平。结果表明,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可以保持相对稳定。最后,从资产负债表的现实维度出发,研究发现数据收益视角下的计息设计相较于货币收益视角具有明显优势,即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能有效避免传统计息设计带来的挤兑风险。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不应局限于货币持有收益,还应包括数据价值化的收益分享。如果坚守传统思维,就会认为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只能通过货币收益体现,这可能引发各界对挤兑风险的担忧。但只要拓宽一下视野,就会发现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为资金流、业务流和信息流的融合提供了基础,为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享提供了可能,也为计息设计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认为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视角下实现央行数字货币的计息设计是可行的。当前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尚处于研发和试点阶段,而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此背景下,实现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经济、法律、技术和社会等方面。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面临的经济和法律的二重挑战。个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如保障个人金融数据的可让与性,将初始所有权分配给数据主体等。然而个人金融数据的财产权制度可能对经济带来挑战,如数据的稀缺性和使用上的竞争性。数据密集型平台在使用个人金融数据时必须对数据主体进行充分补偿,当数据成本过高时,可能会淘汰某些不再具有营利性的商业模式,进而促使这些平台寻求其他收入来源。因此,如何确保个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有效运行,是央行数字货币新计息设计面临的重要挑战。


第二,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面临技术挑战。为了加强个人金融数据资产权利,正确的制度与重要的技术必须紧密结合。虽然隐私计算技术的发展为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提供了支持,但现有技术仍存在改进空间,如隐私计算的安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三,央行数字货币的新计息设计面临社会挑战。除了经济、法律和技术外,个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的存在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平。例如,当个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个人金融数据收益分享时,如何确保社会机会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数据权益,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挑战。


〔责任编辑:徐淑云 陈爱丽〕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4年第5期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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