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创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民营经济理论演进的视角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有一定规律,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必须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必须取决于是否能够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必须取决于生产力的部分质变等。揭示这一演进规律,可为我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这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其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作用,是我国实现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重要支柱和根基。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基于此,有必要梳理新中国成立75年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历程,揭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规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和制度优势。
学界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演进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从研究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从所有制、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三位一体”的整体框架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二是从所有制变革的视角分析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这些研究虽然对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但仍然存在不足,即在所有制变革中,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力量,因而从民营经济发展的视角梳理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但相关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仅少数学者从该角度进行了研究,比如葛扬梳理了新时代民营经济理论的新发展,并以此理解新时代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发展。大部分研究仅关注民营经济演进本身,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方针政策的历史演进和阶段性制度特征,没有从民营经济发展的视角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及其规律。
本文从所有制视角分析新中国成立75年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并把所有制的演进聚焦到我们党对民营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理论创新上,以此揭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规律,为继续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供理论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发布的各种政策文件把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经济成分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学界大都称为民营经济。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把非公有制经济也称为民营经济,党和国家的文件也使用了民营经济的提法,因而本文所讲的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同一概念。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过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民营经济逐步退出;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具体国情,开始允许民营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逐步发展壮大,我们党也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创立了坚持和完善“两个毫不动摇”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梳理和总结新中国成立到进入新时代之前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揭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规律,可为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艰难探索时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艰难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这一时期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对民营经济实行了恢复时期的特殊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要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但又“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发展,要限制那些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私人资本主义。1949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为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但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两者相互合作,实现共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强调了要建立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都同样的保护制度,以允许民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这一时期,我国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组织引导个体手工业发展合作经济,开展土地改革,建立农民个体私有制经济等,形成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针对有人提出尽早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张,毛泽东同志指出,这是错误的,不适合我国国情。为了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我国还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到1952年底,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共同繁荣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6年)
当时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暴露出偷工减料、行贿、偷税、窃取情报等问题,这促使毛泽东同志改变了最初提出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将与社会主义工商业长期共存”的制度安排,提前对民营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6月毛泽东同志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通过“一化三改造”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受“左”的思潮影响,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速度不断加快,原本计划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的任务,实际上只用了3~4年的时间,到1956年底就基本完成了。这种生产关系的快速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和不平衡的具体国情,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7—1977年)
这一时期民营经济趋于消亡,形成了“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经济。1957年我国不切实际地提出,“工业在十五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在钢铁和其他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方面赶上和超过英国;使我国农业在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基础上,迅速地超过资本主义国家”。为此,在所有制上,就要求用更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取代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要求农村普遍将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剥夺农民自留地及农具等生产资料,禁止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在城市,推动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和地方国营工厂,把集体所有制过渡为全民所有制。1966年以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原有的私营企业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取的定息收入被取消,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国营企业;农村残存的人民公社社员的个体经济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最终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这一时期形成的“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经济,背离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大损害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时期(1978—2011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和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决策。邓小平同志提出把改变生产力落后状况作为社会主要任务。要发展生产力,就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在所有制改革上,就是要破除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一时期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允许在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恢复发展个体经济。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著名论断,并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把民营经济由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进一步提升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因为,包含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作为长期的方针予以贯彻。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傻子瓜子”、承包鱼塘的陈志雄等雇佣上百人的雇工大户,从而出现了是否存在剥削的质疑。对此,1984年10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这实际上就是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让实践回答质疑和检验理论。1987年出台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确允许雇工数量超过限度的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同年,党的十三大肯定了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私营企业的雇工数量明确为八人以上,从而与个体经济相区别。从此,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2001年)
党的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所有制结构上首次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从而对民营经济的补充地位作出了完善和调整。一是强调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塑造多元化的微观主体;二是强调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长期性,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制度条件;三是强调不同经济成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辟了道路;四是把民营经济的内涵扩展到了外资经济,形成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共同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为了鼓励和支持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将构建确保所有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享有平等地位的市场环境。这是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遵循,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
党的十五大报告继续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改革。一是首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以往的方针政策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创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成为我国推进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定盘星”。二是把民营经济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地位的新判断、新认识。三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肯定了股份制的积极作用,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丰富和拓展了公有制理论;在实践上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开辟了道路。四是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看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比例,而是注重把握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坚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2002—2011年)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我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巨大制度优势。
坚持和完善“两个毫不动摇”,就需要为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即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具体放宽到垄断行业、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七个行业和领域,从而为民营经济拓展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坚持和完善“两个毫不动摇”,就需要为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的法律保障。2007年发布的《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给予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强调了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保护上的平等性。坚持和完善“两个毫不动摇”,就需要对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企业经营者给予公平的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充分肯定了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重要贡献。
新时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依据新时代生产力的新变化新特征新要求推进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形成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理论。
(一)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为基本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化为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成果。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就意味着,我们党创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的,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成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把“两个毫不动摇”落到实处,首次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二)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把民营经济看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突破了以往仅仅把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基础的理论局限,把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统一起来。针对有人把社会主义和民营经济对立起来的僵化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民营企业离场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民营经济的贡献概括为“五六七八九”,同时进一步强调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的重要力量,能够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磅礴伟力。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都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新的重要政策指向。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马克思股份制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为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融合发展找到了重要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都可以利用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发展混合经济,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共享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公有制企业可以控股,也要“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以及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同样,民营企业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实现做大做强做优,因此,要“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都同样不可侵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一样不可侵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发展信心,从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就需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并把产权保护等提升到“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理论高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一般制度。
(五)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实施。此后列入这份清单的细项由2018年的151项减少到2022年的117项,大大缩小了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上提出,营造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资源要素使用、市场竞争参与和法律保护三个方面享有平等地位的市场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把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确定为市场经济的一般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六)健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一是引导民营企业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也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就需要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和优化分配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营造鼓励创新、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支持民营企业家创新发展。二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推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策支持。三是拓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拓展民营企业准入领域,破解市场准入的“堵点”,为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四是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2014年和2016年分别发布了相关建设意见,开启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进程。到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正式发布,完善了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了这一点,为新时代处理政商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六是规制垄断行为。2022年6月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门增加第九条内容,对最新出现的数字平台垄断问题作出相应的回应,与时俱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七是针对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推出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针对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过高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率以及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取消和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社保收费等。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这对解决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18—2023年,对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累计超过了10万亿元。八是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明确了方向。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有赖于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因此,希望民营企业家在合法经营基础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规律
回顾和梳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进发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彰显了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强大生命力,验证了这一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性。当我国遵循这一规律时,基本经济制度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违背这一规律时,就会破坏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把“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我国推进改革与发展必须遵循和运用这一规律。
(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必须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经济学“本质上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的”,这“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不仅对于理论,而且对于实践都是最革命的结论”。这就是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对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够替代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同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所以最终必然要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替代,就是因为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因此,马克思完全是站在更好地发展生产力的视角评价资本主义和认识资本主义,为我们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运动规律树立了典范。
同样,彰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度优越性,也必须是我国构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能够创造出比其他生产关系更快的经济增长率,不断赶超发达国家,创造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国奇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坚持在公有制基础上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国民经济恢复和建设就取得巨大成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在“一五”计划时期实现了GDP年均9.3%的高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依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和不平衡的国情,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极大激发了我国经济的活力,1984年就实现了15.2%的经济高速增长;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以及1993年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我国民营企业户数增长率达到了81.57%,促进了随后5年GDP的高速增长;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民营企业户数又迎来了新一轮高速增长,2003年达到23.41%,随之带来了5年的经济繁荣,经济增长率基本稳定在10%左右。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巨大的制度优势,是以基本经济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前提和条件的。
(二)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必须取决于是否能够容纳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这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生质的变化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孕育期。如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到19世纪40年代才基本结束,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时间,最终用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替代。同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容纳力。这一方面是由生产力质变需要经历较长的发展过程决定的,另一方面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相对稳定的。如前所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生产力的认可,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已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而且在马克思提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丧钟就要敲响之后一百多年的时间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没有完全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替代,也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不断调整中对生产力的发展还具有一定的容纳力。同样,当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就认为这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既然坚持和完善 “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的,那么 “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就需要长期坚持和完善,也表明 “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能够容纳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二者是相互适应的。
(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必须取决于生产力发生部分的质变
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经济社会形态都有一个从产生、发展、成熟到转向更高形态的发展过程,因而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革。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出现,就是资本主义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但这种扬弃不是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同样,基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恩格斯在1890年8月21日致奥托·伯尼克的信中也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基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民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 “两个毫不动摇”的发展完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点论”,一是坚持和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这是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二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两个毫不动摇”,使 “两个毫不动摇”更加毫不动摇,这就是“守正创新”。
结 语
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75年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长期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既是我们党的伟大理论创造,又是我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准则,必须始终长期坚持,这是立场和原则的大是大非问题,不能有任何的含糊。但是,我们党又始终秉承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然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这就需要随着实践的变化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始终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以及对世界的解释力和改造力。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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