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瞿秋白同志是党内较早进行法学研究与投身法制实践的重要领导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开创性功绩。他一方面从社会本位、社科方法与以政统法诸角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另一方面注重辨析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有破有立地建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他对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移植英美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并积极推进苏式法制的中国化,制订中央苏区法律法规,为革命事业的法制化与正规化贡献良多。他致力于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原创性型塑,对中国现代早期法学的知识与话语体系的自主性建构做了许多杰出工作,为今天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了有益经验。
瞿秋白(1899—1935)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重要领导人,也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建设的一位重要人物,他为后世留下诸多言论著述,在法学知识与话语方面均卓有建树,堪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事业的开创者与奠基人。既往研究多集中于瞿秋白的文学、革命、政治思想等,却鲜少涉及其法学思想。笔者将从瞿秋白对法学理论的总体性建构、法制移植的反思借鉴以及民权的厘析重构等三大方面,全面论述其在法学领域的开创性贡献,以纪念这位杰出的党内理论家诞辰125周年。
瞿秋白
瞿秋白对法学理论的总体性建构
(一)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
作为中国现代政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的政法理论关注的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将其置于社会问题之中予以考察,与政治主张紧密相关。瞿秋白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在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时贯彻了三个原则,即社会本位、社科方法与以政统法,分别代表其建构法学理论的本体论、方法论及认识论。
1.社会本位
瞿秋白以革命家著称,同时也是一位学者、教授。他在理论上把“社会”置于一个前所罕有的突出点上,将法律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相联系,发现法律在社会及社会学中所处的地位,笔者将这一特点概括为“社会本位”。1910年,少年瞿秋白已读过谭嗣同《仁学》、严复《群学肄言》、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与《新民丛报》等著述,初步接触社会科学思想,并形成朴素的正义观念。1923年夏,瞿秋白前往于右任、邓中夏创办的上海大学担任教务长兼社会学系主任,比较重视法学课程,将法律设置为选修课。他撰写了《现代社会学》《社会科学概论》《社会哲学概论》三篇互为补充的讲义。在这些讲义中,他致力于探求法律的本质而非浮于表象,经由从抽绎的哲学到具象的社会学,再到整全的社会科学的进路。
基于社会本位的《社会哲学概论》是瞿秋白编写的《社会科学讲义》(1924年1—4月由上海书店印行)的一部分,其中指出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相斗的阶级都是生产和交易之关系的产物。历史的流变有了现实的物质基础。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结构是历史的现实基础,法律、政治、宗教、哲学以及其他思想只是社会的筑物,他们的变迁是随着经济结构而变迁的。”这一观点在次年的《社会科学概论》中得以深化,旨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分析现代社会的状况及其发展规律,论述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差异及其相互联系,对社会的意义等。他进一步具体指出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经济的流变可以生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可能亦能消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可是经济往往先变,而政治等每每在时间上落后。”姑以世界历史为例,“经济的基础——技术,因人类以之适应自然而日有变易(所谓工业‘革命’),经济关系因之而变(城市生活及商业关系的发展),政治制度及法律亦就渐渐变动(国会里的争执及民法、商法上习惯的积累),于是社会心理潜伏新潮(文艺复兴前后)”。瞿秋白认为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是进化阶段,法国大革命则是“突变”阶段,由此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具有历史性:“直到现代,我们才明白那理性世界不过是理想化的资产阶级社会:永久的正义变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只是人人在法律面前之间的平等;最高贵的人权便是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最理性的国家原来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以上卓见表明,瞿秋白在论述资产阶级法律时始终秉持发展的眼光,认为仅仅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而应主张一种社会上的“实质主义平等”。他指出:“既然说平等,便应当在社会上经济上实现平等,而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法国革命后,资产阶级既然声言公法上的平权,无产阶级便跟着要求社会的经济的平权。”由此,他将法律的应然平等落脚到社会和经济而非其他因素。
除强调物质基础外,瞿秋白还阐述了由人的意识支配的社会联系现象,这是借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纯粹无阶级无国家法律的共产主义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已经不是“不受个人意志束缚”的自生自灭的结聚,而是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决意。他认为,历史的一切都不是偶然的,表面上看起来偶然,实际上必由因果律所支配;但这种有定论不能与宿命论相混淆,不能盲目地信仰和服从命运。他进一步指出“社会联系”有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及家庭的等,在这些联系中,只有劳动联系才是与自然界直接接触的。瞿秋白秉持的“‘社会联系’造成个人的力量”的观点,对于看待法律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作用具有启示性意义。法律应调整劳动与自然之间的联系,这是支配历史的因果律的要求。由上可见,瞿秋白在论述法律的功能与价值时始终突出社会的支配地位。
2.社科方法
瞿秋白将法学放置在整个社会科学中予以考察,以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在《社会科学概论》中,瞿秋白开宗明义地界定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社会科学是研究种种社会现象的科学:譬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等。社会现象是人与人之关系及互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在于研究对象不同,而不是性质迥然相异。与自然现象间的联系相类似,“社会现象相互之间亦有联系——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各种现象也都互相牵涉”,“社会现象之中各个互动的分子是自觉的,有意识的”。在《现代社会学》中,瞿秋白认为社会学是“综合其他社会科学而研究社会全体总现象的科学”,亦关涉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则更为具体,例如法学可以分成民法、刑法和国法学等。法学应遵循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具体可分为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瞿秋白指出法律史学专业旨在研究“国家及法律怎样发生,经过怎样的变迁”,法理学专业旨在研究“什么是法,法在某种条件之下便能发生,在某种条件之下便能消灭,它的各种形式之根据何在”。瞿秋白对法理学与法律史学专业的认识,正好与当下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在法学专业体系中的地位完全一致。由此可知,瞿秋白并不认为法学是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而认为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共同目标是培养懂得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社会运动者是阶级斗争的指导者,应当具备真正的社会科学智识。在瞿秋白看来,知识分子同法律一样,从来都不是独立自主的主体,可作为劳动平民的“辅助工具”。因此,知识分子仅仅掌握法学是不够的,应该在掌握法学的基础上系统掌握社会科学,以达致服务社会之目的。
3.以政统法
瞿秋白以工具主义的立场鲜明表达“以政统法”的观点:“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没有政治决不会有法律……法律是不平等的产物,用以维持这种种奴隶制度的工具……法律不过是组织劳动、维系不平等的经济之工具而已。”这种观点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的理论基石。瞿秋白首先从起源的视角解释法律现象。他从氏族制度下原始的共产主义到私产的起源再到阶级的产生与发展论述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深刻阐释“刑起于兵”的观点。“军事的目的既对外也对内。这种军事组织不仅是兵队,还有监狱、刑罚、死刑等。要维持这等组织必须费用,因此又发生各种赋税制度……这种特别权力,从社会之中分出,统治社会,就是国家。”在他看来,法律的根本概念和总原则将会随着统治者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改变。与法律同理,道德也决不是超时空而独立的。瞿秋白认为经济发展将导致物质的极大丰富,进而导致阶级和私产均告消灭,文化、科学、教育、医疗等也随之发展进步,将达致“人人能以自力调节自己的欲望,罪恶决难存在,法律当然消灭”。阶级消灭之后,法律等精神工具才能成为纯粹的社会工具,为征服自然之用。这一“法律消灭”过程的工具论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瞿秋白逻辑化思考的生动体现。为配合“社会主义革命”,他还在党内较早地系统论述民主集中制:“如果说是上级党部或多数的决议应当无条件的执行,就算是封建式的集权,那就不对了……如果各个同志都要以个人意见自由行动,以领袖自居,那么,这种所谓反对封建式集权,适足造成封建式的纷争。”故此他倡导无产阶级的民主集权主义,不应当倾向于小资产阶级式的民权主义。这种观点对应对革命形势有现实意义,也成为民主集中制发展史上的重要思想遗产。
(二)辨析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学说
瞿秋白对西方法学家著作的涉猎深广,在当时党的领导人中甚为罕见。瞿秋白读过当时具有影响力的国家主义法学家——德国的基尔克(吉尔克,Otto von Gierke)和法国的狄骥(列翁图祺,Leon Duguit)的论述,前者认为“关于国家的争论,不但对于国家之内容及其根本最后的目的,大家意见不能一致,甚至于对于国家定义之外表的文字上的解释及规定,都没有共同的可能”;后者对国家的定义为:“国家者,人类社会之有国家的权力者也。”政治学家张慰慈指出“土地、人民、组织和主权是国家的要素”,虽然张氏提到“主权”,但他和国家主义法学者一样不甚了了。为此瞿秋白指出“此种主权,打开天窗说亮话,便是阶级的权力”,“国家是人类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没有阶级的地方,便没有国家”。瞿秋白认为国家具有两个层次的定义,第一定义为突出国家的阶级意义:“国家是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含有一定的土地及居住于此土地之人民总体,且为一最高主权所结合者。”第二定义为突出国家的强制意义:“国家是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在治者阶级所节制管理的社会关系的系统之范围内者。”由此他认为:“所谓土地、人民、主权的意义,只是实际上具体的界限,而不是什么法律条文上的死范畴。”以“领土为国家要素”为例,“中国有领土而其国家之意义反不完全。列强在中国无领土,而他们却有超越国界的超越主权”。至于“人民”,“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里明明分着阶级,而‘人民’两字却是各阶级之总和的意思,甚至于有否认阶级的意思”。瞿秋白认为,如果国家概念不强调阶级,那就是自欺欺人的。
瞿秋白注意到,德国公法学者耶里内克(埃黎纳克,Georg Jellinek)提到主权是“斗争”之结果,但耶氏没有看见这斗争的实质是阶级斗争,而仅仅以为是国家政权反对过去时代之其他权力的斗争。瞿秋白总结: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国家统一的趋势,成就所谓“民族国家”,更进而走向帝国主义,这种倾向实际上是要消灭一切弱小国家的主权。他认为“国家”应该是个动态概念,“每一新阶级的实力发展而取得政权”。例如,英国19世纪的宪章运动也利用群众的革命行为,但一旦取得政权之后,该阶级就开始整顿社会秩序,支配社会中一切政治经济关系,使其成为一个系统,便是新阶级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的特征是民族国家,经济竞争,要国界(土地),要用国籍束缚其他阶级,使为之用(人民),要利用政权为经济竞争的后盾(主权)。而无产阶级国家的特征是世界的国家,有规划的经济协作,要民族的解放和互助(联邦),要世界劳动平民的大联合(普遍的参政权),要利用政权以消灭阶级,实行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独裁制)。可见,瞿秋白眼中的无产阶级国家的不二典范正是苏联。
在法学学术史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自被提出以来便遭到西方某些法学家的攻击和歪曲。为此,瞿秋白驳斥了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施塔姆勒(史塔摩勒尔,Rudolph Stammler)1896年写的《唯物史观之于经济与法律》(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施塔姆勒唯心地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社会科学是“目的的科学”,自然科学却是以因果律为观点的,“法律是经验规律的诸多因果决定要素之一。作为一个因果决定要素,它的地位十分显著。其原因显然在于,现实中的人通常都是‘理性的’。从经验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现实中的人能够理解并遵从‘功利准则’。用法律来‘调节’人类行为所导致的经验规律,可能会——至少在某些条件下会——比用医药来‘调节’消化所产生的经验的、生理的规律更加完备,之所以这么说,其原因就在于,现实中的人怀有‘规范观念’。”因此,在施塔姆勒眼中,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调节机关”,他将马克思主义解释法律的唯物史观歪曲为“经济条件是影响法律的唯一因素”,攻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观点,并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的学说。他把诞生法感的社会看作“意志的领域”和“受规制的合作”。意志独立于规则存在,并往往具有改变规则的内容;社会是一个令意志得以形成和表达的空间。
为驳斥施塔姆勒的观点,瞿秋白首先假定这一结论正确,然后举出不同时代和地域的人们用不同的行为、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的现象,这种因时因地而异的调整措施表明社会科学的研究实际上需要关注“为何如此的原因”。无论社会现象中是否有人定的目的,寻找原因的规律性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共同的研究目标。故此瞿秋白反对以上刻意的区分,他指出“寻出原因的规律性,可见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这一方面绝无异点”。人类社会实际上是包含在自然界之中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截然二分实际上并不存在;施塔姆勒所谓作为“调节机关”的法律也并非永恒,一切旧社会都处在无调节、无政府状态之中,国家法律其实是阶级社会的产儿,更何况法律调节在很多时候也不能够真正符合、达到统治者的目的。因此目的论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宗教式的信仰”,部分地发源于“上帝立法”的观念,但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事物之外的意志。质而言之,瞿秋白认为研究社会科学应以原因论方法进行,要在现象中找到客观的原因及各原因之间的联系。施塔姆勒却倒因为果,把暂时当作永久,过分看重人力的调节,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心态。统治者所仰仗的法律和规范常因社会的无政府的自生的发展力量与之对抗,进而导致结果与原定目的大相径庭。综上所述,瞿秋白对西方法学家的系统性批判,完全基于其马克思主义立场,体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是党的领导人对法学珍贵的早期论述。
瞿秋白狱中手书
瞿秋白对法制移植的反思与借鉴
瞿秋白对法制移植的批判与借鉴主要是在具体的革命实践中完成的。在法学的话语与本体之间,瞿秋白确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中国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路径。
(一)批判北洋军阀对英美“代议制”的扭曲
1923年4月,北洋军阀头目曹锟在国会中贿赂议员。章士钊撰文指出中国自古没有代议制,但它是欧洲近代诸国文明的标识。他认为,在近代实践中,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不同,对比之下中国和英国的代议制基础不同,其根本原因是“吾农国也,无大资本家有操纵社会之力。其损人自益之道则兵也”。于是军阀混战、兵连祸结。一言蔽之,章士钊认为中国的农业国家经济性质不允许采用“工业国”的代议制。
瞿秋白不赞同章士钊的看法,认为中国国会因经济基础畸形而成为畸形制度,中文“国会”两个字是从西文“巴列门”(parliament)翻译来,不能依恃名称说明中国已经采用国会制。中国国会中商人既无政权,农民还在“睡觉”,只剩一帮高等流氓。中国的政客及选举费,由军阀担任。英国地主资本家取得“荷包”的方法,就是剥削工人、掠夺殖民地;中国军阀取得“荷包”的方法,就是攘得权位,卖官鬻爵。瞿秋白进一步从中国传统出发,批判英美式政体,秉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利用辩证扬弃的方法对待中国传统,对其进行创新性发展。他指出地方问题不能通过省宪和自治来解决,中国现存制度需要创造中央,以合经济生活求统一的倾向,决不用倡导分治,停滞社会进化的机运。平民创造的中央自然应当从地方着手,然后必须一竿到底,否则限于自治,不但中央问题不能解决,自治始终不得稳固,而且至多弄得个宗法社会的同乡主义。由上可见,瞿秋白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一政府必须翦除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滋扰,还要注意辨别西方政治制度与中国本土相龃龉之处。
(二)驳斥国民党对英美“宪政”的异化
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划分建国程序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即先通过暴力推翻满清和军阀,取得权力后教化国民,提升人口素质,最后走向英美式的“宪政”民主。英美倡导三权分立,孙中山主张“五权分立”及“五权宪法”思想,表明国家政权源自人民授权,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终决定者,这与西方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相合辙,只不过孙中山更强调直接民权,分阶段实现“宪政”。但是,蒋介石掌权后,国民党政府长期利用这些论点以剥夺人民自由,强推法西斯专政。对此,瞿秋白指出“三民主义”之外,外加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荒谬理论其实是反革命的“三反主义”(反民族、反民权、反民生的三反主义),一方面称“既达完全自治则宪政时期开始”,另一方面还要党部去养成民众运用直接民权的自动能力,这不能算是“宪政”。瞿秋白敏锐地意识到国民党提倡“宪政”的欺骗性,认为“根据中国革命的经验我们看到,当殖民地革命接近关键时刻时,就直截了当地提出一个问题,或者是地主和资产阶级专政,或者是无产阶级和农民的专政,绝不可能有什么宪政的道路,有什么农村自治的道路”。瞿秋白指出蒋介石的法律话语带有极大的虚伪性。蒋介石的五大政策的核心就是“清共”,“国民会议”“约法”“大赦”都是把戏。国民党政府无法将工人斗争彻底镇压下去,就设法用法律手段限制民众的斗争。无论宪政、训政还是与之配合的法律,归根结底都是反革命的产物。1933年1月,立法院组成宪法草案委员会着手起草宪法草案。瞿秋白对这一宪法草案予以批驳,揭露其行伪“宪政”的谎言。他指出:“他们扮成宪政国家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虽则实质上还是秀才和举人。这草案的深意正在这里:叫民众看见是民权,而民族祖宗看见是忠孝……像上海已经实行的民权,是纳税的就有权选举和被选。”瞿秋白对资产阶级常用的“民权”和“宪政”这对孪生话语予以系统批判,无情嘲讽国民党政府“豪绅政权”的本质。
(三)推动苏式法制的中国化
1922年,瞿秋白向国内介绍俄国国家性的法律正在逐步形成,简明扼要地阐述民法、刑法的意义与内容;特别介绍自有商业、私人产权均受法律上的保证,凡苏维埃俄国的公民,都有经营组织工商企业之权,金钱的私有权无限制;“物权”上之惯习,则质权、发明权及遗产权都有规定;等等。他认为,苏维埃俄国通过立法保障无产阶级权利,亦可算尽其能力于执行“革命”之使命。国事犯之解释为“反革命”之定义,凡反对苏维埃政权,或逸出法定有限制的私有权范围,而为颠覆苏维埃议会制之政治的尝试。罢工不被认为犯罪行为,这是无产阶级革命之胜利。瞿秋白参考苏联(俄)为中国提出具体的法制方案。1922年的中共二大明确提出“制定强迫的劳工保险法(灾病死伤的抚恤等),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项之权”,这正是瞿秋白推荐苏俄保险法的结果。“劳工执政的国家当然于此切骨问题有比较上最完满的解决,大有别于资产阶级国家之‘社会改良’政策”,苏俄保险法确能实行劳工保险之纲要的全部,较之于西欧资产阶级国家之保险事业,为社会文明上之一大进步。他进一步介绍道:“各国私人企业家掌权,因此保险办法,一国之内,往往不一致……赤俄劳工保险法却能完全绝对一致,联合一切保险形式,此种办法,使保险机关既有收取会费之责,又有监督企业之权,自然不仅是纸上空文的法律。”他对苏俄劳工保险法的介绍十分具体,借助俄语优势发掘的第一手法制资料,为制订中国工农保险法律提供了智力支持。
除引介苏联具体的法制之外,瞿秋白更从根本性的政体和宪法角度具体介绍苏联。他将苏联概称为“劳农国家”,并如此描述苏联式的“民众政治”:最平权最自由而且最集中的组织——全体劳动者大会做一国家的最高机关,凡是劳动者,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不论民族、宗教及男女性别,一概有参政权;劳农国家的国境绝不能固定,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世界的。劳农国家——苏维埃制度的劳动法典是节制那经济上未能骤灭的资产阶级的规律,与刑法有同等的效力。劳农国家将是“社会之非阶级化”开始的第一天,国家将会消灭,一切法律、监狱、刑罚等等都无所用,全体人类是最高主权者,自然界是受统治者。
1924年1月,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当时的历史学家孟森认为该宪法的规定“很可怕”:“尤可骇者,为宪法之规定财政。第七十九条,在平民独裁政治之过渡时代,所采财政政策,专在没收资本家之财产,使全国人民生产分配平等。”他认为苏联宪法是对新经济政策的总结,却将新宪法和劳动人民对立起来。瞿秋白撰写《苏联宪法与共产主义》一文予以回击,反驳孟森对苏联宪法的误解,并借此向民众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苏联国家的法理依据。他首先指出孟森的整体性误解,一是以为联盟条约是苏俄新宪法;二是以为所谓旧宪法是纯为共产主义的。新颁布的联盟条约并非苏俄的新宪法,它是苏维埃联邦的合法性依据,表明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产生,苏俄作为加盟国依旧存在,其宪法也并不因此被否定。另外,孟森误认为苏俄“旧宪法”是共产主义的,而“新宪法”是新经济主义的。他混淆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的新社会中,既无所谓国家也就无所谓宪法,因此共产主义与宪法本质上不能并存。所谓“旧宪法”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时期由于经济建设发展和政治安全的需要建立国家所颁布的宪法,这一宪法基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在政治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经济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而产生。
随后,瞿秋白就孟森对苏联宪法各个条文的误读予以澄清。瞿秋白指出,苏俄宪法是在无产阶级国家中产生,因此需要在宪法中确定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专政,赋予无产阶级各种政治权利,同时剥夺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这样才确立了苏俄的无产阶级国家性质。但由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时间不长、社会主义建设不发达,规模不大的商业、手工业等依旧允许发展以补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大规模的商业、工业的经营主体则从个体转移到国家手中,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国民经济进行建设发展。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夺取政权后,为建设经济和宣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反抗,宪法也相应地确定政府有权力在经济上剥夺原大资产阶级的资产,将其收归国有,并不承认原封建政权和资产阶级政权所借外债。被视为洪水猛兽的没收政策其实是经济建设的第一步,是新经济政策的必要前置措施,宪法将这两种政策统统在法律上予以表现。苏联宪法并未破坏各个加盟国宪法的法理,它实际上进一步将各个加盟国国家政权的政治、经济权力联合起来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这也是无产阶级革命世界主义的重要体现。因此,瞿秋白总结苏俄及苏联宪法的法律明示:“这样的国家——劳农专有选举权,一切生产工具国有的国家,就叫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许多这样的国家联合起来便是邦联式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大联盟。”
值得一提的是,瞿秋白将苏式法制作为中国革命法制的样板,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颇具先见之明。虽然并未参与制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但他在苏式法制的影响下,1931年后主要从加强党的建设、社会宣传、群众教育及组织管理等四大方面,推进了党早期的法制化建设。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瞿秋白亲自起草了1931年的党内立法——《文件处置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关于档案文件管理的规定,对管理党的历史文献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该法规一共7条,规定档案分类整理、编目、留存、销毁的原则与方法,以及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内容。在加强社会宣传方面,瞿秋白于1934年初抵达中央苏区担任教育人民委员,在为中央文化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文件中,他指出:“苏维埃的文化革命,是在文化战线上彻底完成民权革命的任务,为着社会主义而斗争。”他亲自指导革命音乐创作,并且制订法规将革命音乐宣传提升到政策的高度。在加强群众教育方面,瞿秋白主持建立健全苏区县、区、乡各级教育机构,并于当年2月至4月领导教育人民委员部制订教育法规24部,其中《苏维埃教育法规》是包括小学、中学、大学、师范和社会教育在内的苏区教育法规大全,有力地改变了苏区教育落后的状况。在加强组织管理方面,瞿秋白制订《高尔基戏剧学校简章》《俱乐部纲要》《工农剧社简章》《苏维埃剧团组织法》等一系列文艺法规,均紧密服务于革命斗争。如《工农剧社简章》明确规定:“工农剧社是工人、农民、红军、苏维埃职员等研究革命戏剧的组织;以发展戏剧战线上的文化革命斗争,赞助苏维埃革命战争的艺术运动为宗旨。”《俱乐部纲要》则规定俱乐部的性质、设置、部员、经费、工作日程、组织形式等,内容条分缕析,可谓十分具体,明确各个文艺组织的方针、任务和原则,改变有些俱乐部宣传内容单一、不适应形势需求的落后状况,同时梳理俱乐部与工农剧社之间的隶属关系,避免出现组织混乱的情况,使苏区戏剧活动迅速走上革命化、组织化和群众化的发展道路。综上可见,瞿秋白借鉴苏联推进法制中国化和正规化的思想最终在中央苏区得以落实,成效可谓相当显著,开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专门化立法之先河。
瞿秋白就义前在福建长汀凉亭前留影
瞿秋白对民权的厘析与重构
权利理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瞿秋白对权利的阐释具体而微,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有破有立、自成体系。
(一)抨击治外法权对民权的伤害
保障民权是瞿秋白法学思想最终的落脚点,他对民权的保护主张既是体系性地放置在整个国际视野之下的,又融入中国传统士大夫为民请命的热忱。“外争主权、内争民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意识,治外法权的存在严重侵蚀国家主权尤其是司法主权,逻辑上必然对中国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重大伤害。
1923年英国雇主诬陷拷打宁波籍苦力乐志华一案爆发后,瞿秋白撰文揭露帝国主义国家假借“文明”外衣攫取中国司法主权的罪恶,指出乐志华的诉讼场所是上海英按察使署,表明“‘文明’国家的‘文明’司法,其实有了‘这样文明的’巡捕房,已经很可以借口中国司法不改良,而拒绝撤销治外法权了”。宁波会馆出手帮乐志华控告,这“更可见每年每月活活打死的‘非宁波人’——无团体的人不知多少”。1925年江浙军阀混战结束后,北洋政府于上海地区设立所谓“淞沪特别市”。瞿秋白指出这一名头实质上是外国政府,上海纳税外人会议是立法机关,工部局是行政机关,会审公廨是司法机关,这一政府之治下的中国人是完全没有参政权的,虽然有一个纳税华人会,但是只能送两名所谓“华顾问”到工部局去,什么立法权也没有。正因如此,之前提出但未通过的《印刷附律》于当年再次提出,以钳制中国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充分暴露出反动性。
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后,瞿秋白愈加意识到外国人统治下的法律不可能真正维护公平正义,他敏锐地指出:“(五卅)第一不是法律问题,第二不是地方问题,而是国际上的政治问题……因为外人既然以殖民地看待全中国,以奴隶牛马对待一切中国人,我们当然应当全国一致的起来反抗。”“打死人的可以逍遥法外,被打还要治罪,死了人伤了人不算什么,打破几扇窗几盏灯,却是触犯刑律。”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急起要求政府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并且至少同时要根据上海工商学联合会的十七条要求的意义,解决各地的屠杀案”。这对于破除帝国主义的法律话术、将法律问题还原为政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废除不平等条约,即“根本推翻列强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的统治地位。具体的说来,便是要求收回一切租界,收回海关管理权,废除协定关税的制度,取消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驻华的海陆军,废止外人在华得自由设立工厂等等的特权”。北伐前夕,瞿秋白意识到帝国主义的治外法权与国内军阀的割据统治有所合流,他将当时盛行的所谓民众自治和治外法权作对比后指出:“帝国主义者摧残华人的政权和军阀摧残人民的自治,根本上是同样的压迫民权。对外不能争国权,对内必定不能争自治。”由此揭露北洋军阀庇护下的所谓地方自治的虚伪面目,也昭示了国权、民权和自治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
(二)揭露国民党与人权派曲解民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已揭露资产阶级的人权制度是一种统治方式,“资产阶级社会由资产阶级作为其正面的代表。于是资产阶级开始了自己的统治。人权已经不再仅仅作为一种理论而存在了”。继承马恩的观点,瞿秋白认为“民权主义”不过是一种话语。美国的民权话语具有很深的虚伪性,“只要看有史以来第一部规定所谓‘人权’的美国宪法,同时仍旧承认黑奴制度,就可以明白了”。故此,他认为社会并不能体现“天赋人权”,人的自由来自人的发展,“人愈发展,愈能知悉客观的公律,愈能支配自然界,他就愈自由;人类的自由不过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公律就是“自然界、社会关系以及思想都是连环不断的‘否定’”。
瞿秋白对民权的阐释是建立在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深刻反思之前提下的。首先就民权主义,他指出:“孙中山认民众是小孩子,一不可以有自由,二不可以讲平等,三不可以行民权,四不可以争民权。”孙中山把所谓“权”分为人民权(政权)和政府权(治权),虽强调人民权与欧美不同,但仍是选举权、复决权、罢免权和创制权四种,都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已行的,不是真正民权。针对孙中山认为中国政府权不同于欧美,瞿秋白指出所谓“五权”无非是比欧美的立法、司法、行政加上监察、考试两权,且这里的监察权还是中国御史制度的老套路,千年来都没有解决民权问题。考试权则是八股取士制度,这是不相信民众能有智识,实行考试权才能给民众选举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瞿秋白认为这是民权主义的最大限制,并且孙中山将人民与政府永久对立,将两种权分开,这只是孙中山等先知先觉的权,只是圣贤才能有的权,这是圣权主义,不是民权主义。其次,瞿秋白以平均地权为例揭露国民党民生主义的真相。平均地权只有地主和政府两不吃亏,农民如何,孙中山没有想到;平均地权的政治法律方法,只是替政府设法筹款(抽税),并没有指明什么时候收归国有;即使设法收买地产,政府也需要一笔极大的钱去付给地主,这笔钱不知何处去拿;平均地权的办法中,并无将田地交给农民的说明。这说明法律在平均地权的过程中根本不发挥实质作用。最后,瞿秋白前后两次阐释对民族主义的看法。第一次是在1924年,他认为“中国平民的民族民权主义,没有国际的民主主义是决不能实现的。所以中国的民族主义根本上是国际主义”。这体现瞿秋白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认知,堪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早期版本。第二次是在1932年,他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创造真正民众自己的政权(苏维埃),实行真正革命的民族战争——反帝国主义的战争,而解放中国、统一中国”。此则体现瞿秋白从民权矛盾过渡到民族矛盾的问题意识转捩。
1928年以后,国民党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变本加厉地提出党化统治的主张,不敢提倡公民的权利,反而以所谓的“训政”强加于人民。对此,当时的知识分子如胡适、罗隆基等提出质疑,却又鼓吹“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自命为人权派,其关于人权的论述(尤其来自第三势力)在理论上对群众有着相当大的迷惑性,本质上与国民党有合流趋势。瞿秋白对这些迷惑性说辞提出强烈疑问:“中国的人权派表面上反对摧残人权,要求保障自由,实际上却并不是反对什么国民党,并不是反对什么压迫和剥削,而是反对共产党,反对国民党压迫剥削的不得法,这是人权派的真面目。”他痛批罗隆基的言论:“在今日中国的状况下,为中国人民求生路计,自然只有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因此,必须有两个方法,就是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鉴于罗隆基等人以第三势力自居,瞿秋白断定罗隆基指称国民党的“以党治国”是学共产党的榜样是“天大的笑话”。国民党的“以党治国”,是冒充模仿俄国,因为共产党员在俄国不但没有任何特权,而且多负很多义务,并且多加一重党所给他的责任。罗隆基很迷信英美等国的宪政学说——不流血的带着白手套的人权运动。但瞿秋白指出,只有政权完全归于苏维埃,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重新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外国资本家的一切企业,实行真正保护劳动的工厂法、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等等,严惩怠工破坏生产的资本家,才能拯救中国的经济危机。瞿秋白总结道:“中国的留美博士,像胡适之、罗隆基、梁实秋之类的人物在《新月》上常常的写什么美国差不多人人都有汽车,什么中国人的生活比不上英美的家畜猫狗。他们自以为很知道美国了!可是,现在美国生活描写的极伟大的作家德莱赛告诉我们,他尚且错了。”他以辛辣的文学性话语,援引美国进步作家的作品,揭露以国民党和人权派为代表的殊途同归的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民权话语实质。
破除人权派混淆视听的谬说之余,瞿秋白再次重申:“苏维埃运动,就是把全国的政权交给工农兵代表会议,从市区和村镇起,由当地的工人、农民、红军、其他不剥削别人劳动的人,不论男女,一概绝对平等的参加选举,选举出来的代表会议就是当地的政府,这些市区、村镇、城市、省份的各级苏维埃,再选出代表来,召集全中国苏维埃的代表大会,就是全国最高的主权机关,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是中央政府……重新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外国资本家的一切企业,实行真正保护劳工的工厂法、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等等。”由此,他积极向社会宣传在中央苏区实行的无产阶级的先进民权制度,在宣传战线上大力地提升人权法学的地位,有效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历程中的法治自信。
(三)重构无产阶级民权的丰富内涵
在批判帝国主义与北洋军阀、国民党反动派和人权派对民权的伤害与曲解之余,瞿秋白重视对无产阶级民权理论进行重构,为此他从四个方面加以重点论证。
首先,瞿秋白超越话语表征,开宗明义地肯定民权的重要地位。早在1924年瞿秋白就对无产阶级民权建设提出具体步骤。他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过程中,资产阶级突然失去政权,必定假借种种手段,如“民治”“自由”等空谈号召,力谋资本主义复辟。他强调真正大多数劳动民众的政权,第一应当把议事机关渐变成办事机关,处置一切,规划经济政策;第二应当扫除弊端的主要根源,剥夺资产阶级的一切公权。资产阶级的创制、复决、召回、监察等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弊端。瞿秋白意在追求一种理想图景:“假使绝对全体社会都成劳动平民,都成治者,那时所治的已经是‘物’而不是‘人’,根本上已无政治可言。”
对于制宪与自治闹剧演变成贿选产生的“曹锟宪法”,当时的《时事新报》刊登了张君劢的《北京新宪法与江苏》一文,以江苏省民身份劝说国人以“公民投票”决定“曹锟宪法”,该言论产生过不小影响。为阐明地方自治与中央制宪的关系,批驳张君劢对“公民投票”的修辞粉饰,瞿秋白进一步指出实行地方自治的步骤:“必须先有实力证实民权,宪法才能稳固;必须自己能实行义务民军,才能定上宪法条文,保存一定期间的军制;必须先去各省小军阀,实行民治,才能保证一定期间国家组织之合理的地方自治制;必须先肃清军阀,才能确立国家财政计划。”他认为,与鼓吹所谓民众自治相反,建立一个抵御外侮、经济资助的中央政府才是中国革命的当务之急,此时他对民权采取较为中性的立场。
其次,瞿秋白以具体的权利视角重构民权,关注具象化的民权实践,并将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认清资产阶级所谓“民权”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权利话语的阶级属性也在不断增强,有力揭露了政治意味浓厚的“民权话语”,引导大众追求更加具体的权利。瞿秋白还格外注意保障弱势群体的民权。他批判国民党的《工会法》和《工厂法》,不准工人自由组织工会,不准工会领导罢工,只许担任调解,不承认工人和资本家订的条件,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女工生育不准要工钱等等,是“鬼法律”。后来,他在苏区主持制订《女子职业学校暂行简章》,其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任务:以造就女子职业专门人才,发展苏维埃经济,使每个女子都有一种职业,达到女子的经济与职业独立。”此外,他主持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教育的目的,要对于一切儿童不分性别与成分差别,皆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但目前国内的战争环境中,首先应该保证劳动工农的子弟得受免费的义务教育。”这些旨在优待弱势群体的立法成果有效彰显了工农政权的本色,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立法实践的珍贵遗产。
再次,瞿秋白指出民权是不断发展的。他以与时俱进的视角指出科技发展与民权发展的矛盾性:“科学文明很有民权主义的性质,人人都有发明真理之权……然而事实上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因此新文明的影响而更不平等……科学使人享法律上的平等而消失事实上平等的可能,科学文明使人类社会的阶级分划得更清楚。”同时,他认为单纯的技术文明发达并不能解放人类,“社会主义的文明是热烈的斗争和光明的劳动所能得到的”。在社会革命渐次完成改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技术发展的途径也随之不同,“分配机关和生产机关都能渐成集合制度,世界的各区域内只要有统计调查的互相报告,一切政府法律都可以废止,而节省现代社会所枉费的许多人力”。在此,瞿秋白视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最后,瞿秋白提倡以社会主义革命取代民权革命以实现飞跃。人民的权利常被资产阶级概括为“民权”,使之与“国权”相对应。“民权”在特定的语境下有特定的含义,尤其是与“革命”并提的时候。中共二大明确提出“最小限度的党纲”,其中大量内容涉及人民的权利问题,一些具体的自由权利被明确提出,如“实行无限制的普通选举”“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男女一律平权”“平民须有建议权、罢官权、撤回代表权及废止法律权;中央地方重要的国家职员须民选”“制定强迫的劳工保险法,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项之权”等。在此基础上,瞿秋白利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当时国内形势:“工人已渐团结积极组织,亦自然趋于运用自力争取立法权、政治权,要求最普遍的代议制。资产阶级更大有进展,进而要求裁兵、理财、制宪,试组织民权委员会。可见中国政治运动之中已有资产阶级民权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劳动运动混流并进的现象,这是中国国际经济地位使然。”
但到1923年,瞿秋白看出民权革命的不足,并提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号召:“民权革命之社会及经济的内容,本来就是资产阶级的;然而并不因此而对于无产阶级没有很大的利益。”“民权革命不但代表劳工平民的利益,而且代表全资产阶级社会的利益。”民权革命面临着军阀制度和帝国主义的阻碍,士绅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小资产阶级的浪漫革命主义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最后只有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才能解决。所以“中国的民权民族的革命运动,必须以革命的社会主义的见解及手段来行”。瞿秋白分析国民党的缺陷:“宗法社会的出身,旧历史的关系,军事崇拜的习惯,中国旧式下等阶级的会党遗传。”而“中国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如此的去参加民权主义的群众政治总运动,并指导劳工阶级的经济运动,绝不使政治经济相离,他那时必定能成为群众的政党”。因此,瞿秋白倡导从民权革命“急进”到社会主义革命。他提出:“中国革命是由民权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无间断的革命,中国革命恰好是马克思主义所称为由民权主义生长而成社会主义的最明显的实行。”鉴于中国革命不能在民权主义上继续停留,就农民而言,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现在所需要的革命,是彻底的土地革命——最彻底的推翻封建宗法制度的民权主义革命,而且是急转直下这种社会主义的革命——马克思所谓无间断性的革命。”就工人而言,他在批判南京政府工会条例时指出:“中国现在的法令或所谓公益秩序,完全是保护豪绅资本家利益的。工人的斗争,每次都不免要与所谓法令秩序相冲突,工人斗争的目标,必定是要变革现在的所谓法令与秩序。”党史学界曾认为“无间断革命论”是一种“左”倾观点,甚至论定瞿秋白既存在否定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战略思想,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又把非资本主义前途理解为马上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民主革命阶段提出反资产阶级的任务。笔者认为这些评价并不公允,因为瞿秋白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爱国主义热情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学理和实践之间存在张力难以避免,但这种理论创新的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瞿秋白坚持认为,经由社会主义革命达致平民之革命民权独裁制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的唯一道路。1928年瞿秋白更精确地提出“工农民权独裁制”是革命目标:“革命的最直接的目标,是推翻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的政权,而建立极广大的工农、兵士、贫民的政权,就是中国人民之中的最大多数的政权——最广泛的民权主义的政权。”在这里,瞿秋白将民权主体——平民的范围进一步限缩。1931年瞿秋白对苏维埃法制建设提出具体谋划:第一,工农兵会议首先决定国家根本法即宪法,规定明白苏维埃国家政府的组织方法、选举方法等等。第二,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以及放假、休息制度,规定增加工资,不准拖欠,规定工厂、矿坑等等配备的卫生设备,规定生病、失业的补助费及保险,等等。第三,土地法规定经过苏维埃即工农兵会议,由中农、贫农群众自己去实行分配土地。富农如果自己用劳动力耕种,可以分得土地。地主豪绅及反革命者没有权利分得土地。第四,工农兵会议政府还要规定经济政策的种种命令。规定文化政策,实行普及教育。提倡并实行职业教育、提倡文艺等。第五,工农兵会议政府还要改良司法制度。每县每省直到全国的审判厅,都由工农兵会议代表大会选出审判委员来组织,也可以设立特别的革命审判厅处理反革命罪犯。审判厅废除肉刑制度,提倡慎杀、教化、改良监狱等。第六,完全废除旧礼教,解放妇女,规定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苏维埃制度下没有私生子;企图对于所生子女不负责任的丈夫,由平民审判厅强迫其负担抚养责任;特别规定保护女工的办法;等等。以上围绕民权的具体设想,在瞿秋白人生末期的法制实践中部分得以实现。
结 语
瞿秋白是党内较早具有强烈法治意识的领导人。虽然他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也没有留下专门的法学著作,但他对法学涉猎甚广,对苏联及欧美的法学知识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译介,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和革命实践予以系统论述和辩证批判。在其人生末期,他亲自实行法治试验,尽管时间短暂,但依然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宝贵财富。他以唯物主义解释法律、以社会视角研究法学、提倡以政统法、辨析法律话语等一系列具体创建,使他无愧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其政法思想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在学术研究上持续发掘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渊源,对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的知识与话语体系也有着积极意义。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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