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手记|孙 康:历史人物的不同身份测度

文摘   2024-10-17 11:35   福建  




记得约十年前,书市上曾有一套《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其中就有《瞿秋白卷》一书。一般人都把瞿秋白当作革命家,但在编者的眼中,瞿秋白至少是作为思想家而存在的。近年来,关于瞿秋白思想的研究逐渐涌现出很多,在中国知网上查询以瞿秋白为关键词的论文,达到4600条之多,尤其是近两年来,关于瞿秋白的跨文化研究特别多,其中不乏CSSCI等核心期刊,从发表的现象来看,一种学术研究的“瞿学”风潮俨然兴起。不过在这些论文当中,从法学视角研究瞿秋白思想的论文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瞿学”研究的一大遗憾。


   

其实,我国诸多历史人物都有关于法律的思想,瞿秋白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员。但是,由于法律在我国传统中一直是作为辅助工具而不是主体而存在的,因此各类历史文献中对政治思想论述有余而对法律思想论述不足。这也间接导致了法学界产生了这样一个偏谬的观点,那就是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法学,仿佛法学是西方的禁脔。其实,中国古代存在广泛而丰富的法学资源,而进入近现代以来,中国不少仁人志士也具有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绝对不仅仅是对西方法学的简单继受,而是具有独立思考、中西结合的特点。例如,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著名思想家,都有一定的法学思想,具有客观的法学论述。2016年,我在浙江大学撰写硕士论文时,选择民国先烈朱执信作为研究主人公,虽然后来我因为硕博连读并没有获得硕士学位,这篇硕士论文也没有提交,但其文本使我获得了2018年第八届张晋藩法律史学术基金会征文竞赛全国一等奖,这篇论文的一部分:《论作为法律人的朱执信》,发表于台湾地区核心期刊《法制史研究》2020年总第37期上,在海内外引起了较好的反响。我在历史名人的法学思想方面的研究,给我带来了比较好的学术体验。这也是我写作《东南学术》发表的这篇《瞿秋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开创性贡献》的一个动因。

   

写作本文还有一个直接诱因,是2023年11月惊闻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原研究员陈铁健先生的辞世。众所周知,陈铁健为瞿秋白冤案的平反立下了汗马功劳,体现了一位历史学者的良知,是我相当敬佩的当代学人。陈铁健的瞿秋白研究可谓非常精深,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关于瞿秋白在法治领域的杰出贡献,略付阙如,这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专业原因,不是法学专业可能会缺少相关的敏感性。为此,我决定动笔弥补这一阙如。恰巧的是,与其挚友鲁迅一样,瞿秋白是我非常欣赏的历史人物,他的《多余的话》堪称文人心声的顶峰,给我带来很多感动和鼓励。《多余的话》让我知道,人应该坦坦荡荡地活在世界上,为自己的理想奋斗,不要辜负自己的历史。尽管对生活仍充满眷恋,但瞿秋白基于对真理、对理想的捍卫,还是面色从容地选择了就义,其神色自若,视死如归,令人肃然起敬。然而,他在临死前却坚持说真话,极为深刻而不留情面地剖白了自己的内心,展示了一个坦坦荡荡、光明磊落的真人形象。他不是没有缺点,但是贵在真实,不做乡愿。这是一个真诚的人、认真的人、大写的人,瞿秋白的伟大人格值得每个知识分子学习,难怪鲁迅会为这个人书写“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世当以同怀视之”这样的条幅!2020年,我在博士论文后记中明确写道:“《多余的话》激励了我,激励我要做真正的学问。”

   

这篇文章的实际撰写时间非常短,短到大概只有一个星期,而积累和思考的时间花费倒是很长,可以追溯到我在博士毕业前在杭州的最后一段时光,那距今已经整整三年了。思考已有三年,写作没有几天。彼时我经常在浙江图书馆阅读瞿秋白的著作,并且我也阅读了陈独秀、李大钊、恽代英等人的著作,积累了较多的笔记。长期以来,我认为这些领袖人物非常了不起,绝不因为他们曾有多么大的权力,而是他们是将理想付诸实践的人,他们的思想非常广博,知识也非常丰富,让我不禁感慨,在那个风云变幻的时代变局之下,幸好有这样有担当的仁人义士,中国才不至于沦为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基于这种英雄主义情结,我竟然在2024年1月29日瞿秋白诞生125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完成了这篇文章的初稿,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冥冥之中的巧合。认真修改之后,我决定投到瞿秋白纪念碑的所在地——福建省主办的名刊《东南学术》上,我认为只有这本杂志最适合发表这篇论文,以告慰瞿秋白的英灵。

   

也是非常有幸,本文被《东南学术》刊用。外审专家也非常有水平,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印象较深的有两个。第一,我在初稿认为瞿秋白是中国早期社会法学的奠基人,外审专家认为这一论断或欠妥当。故此,我在正式稿中删除了此句。不过我还是认为,这句判断有其可取之处,也许表作“奠基人”之一更佳吧!第二,外审专家提出拙文“‘批判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学说’部分引用诸多德法学者观点及主张,但均析自瞿秋白的著述,瞿的引述或可能源自早期苏联的理论著述,应为二手或三手,从写作的严谨性考虑,应该替换成目前可以检获的一手文献”。对于这一外审意见,我充分感受到《东南学术》外审的高质量,对于转述的外文文献,确实也有必要予以核实,这才是严谨的态度。于是,我对于瞿秋白原著中引述的“施塔姆勒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社会科学是目的的科学,自然科学却是以因果律为观点的”这句话,找到了德文原著《唯物史观之于经济与法律》一书予以核查。此句的施塔姆勒原话是:“因果关系是一种感知秩序,因此它是经验科学的可能条件。它假设其表象已经存在,然后按照必要的顺序确定它们。……但此种安排也为我们的思想世界的第二种安排留出了空间:按目的和手段进行安排。”(See Rudolf Stammler, 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24, p.345.)可见瞿秋白的概括还是很准确的,这充分反映了瞿秋白严谨的治学态度。通过这一核查原始文献,我仿佛与原作者进行了历史性的对话,感觉很有意思。虽然,这个注释在最终出刊的版本中删去了,但这一校对细节足以显示出《东南学术》是一本相当严谨的杂志,外审专家的水平也很高。

   

最后,能在《东南学术》的《现代大师与经典学案》专栏发表学术论文《瞿秋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开创性贡献》,我认为这篇文章于我个人而言较为重要,因为这是我跨界到党史研究领域的第一篇文章,为我的一系列研究开了个好头。长期以来,我一直主张学科交融不能泥守于所学专业,固步自封,大搞学术壁垒。所以,我经常在法学以外的学术领域,寻找法学研究的素材,也希望能与各路学术精英真诚对话,共襄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盛事之中。非常感谢《东南学术》给了这样一次宝贵的分享观点的机会,也希望《东南学术》越办越好!同时感谢编辑老师们对本文的辛勤编校,使其最终有了高质量的呈现。


孙 康|瞿秋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开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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