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者而言,一篇论文的发表并不仅仅是对某个学术观点的展示结果,也是一场对观点阐述方式方法的学习过程。
法律体系是兼具个性和共性的复杂系统。作为一名从事部门法研究的青年学者,我时常困惑于如何在尊重个性与兼顾共性间求取平衡。尤其是在不同部门法适用于同一对象的场合,这种平衡就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部门法属性既是部门法学者的身份属性与知识底色,也常常构成部门法学者研究的起点与基点。因此,在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中,学者更多是以刑法学者、民法学者等部门法属性描述和标定的,很少有人会自称为法律学者;部门法才是法学研究最为基本的“共同体”单元。部门法的划分使得不同部门法学者之间形成了不同的知识体系、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这时常导致对于同一问题,不同部门法学者的视角和观点各不相同。各个学者都立足于本部门法的知识体系、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进行思考,进而得出符合本部门法原理的观点与方案。这本无可厚非,甚至是理所当然。
但法律体系是由不同部门法所有机构成的整体,法律的社会运作也是由法律体系的整体所实现的,法律的整体性才是法律实践中的“真实”样态。面对法律的实践问题,学科层面的部门法划分常常会失效,学者们不得不走出自己的舒适区,去处理其他部门法的知识和争议。例如,刑法学者就时常需要处理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紧密关联的部门法问题。跨部门法研究对于学者来说无疑是极具挑战性的。一方面,其他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价值逻辑,这些知识体系和价值逻辑可能与本部门法并不相同。另一方面,跨部门法的研究并不是多部门法研究的简单拼接和组合,而是以问题为导向,融合不同部门法的知识与价值进行的协同性研究。因此,如何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建构最佳的连接点也极具难度。
理想的部门法研究无疑应当是在遵从本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与价值原理的基础上,与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与价值原理相协调而进行的协同研究。然而,就当下的部门法研究而言,学者们总是有意无意地陷入或“过度尊重个性、忽视共性”,或“过度尊重共性、忽视个性”的误区。在部分研究中,有的学者为了求取本部门法的研究结论,无视甚至曲解其他部门法的制度,进而以变造的其他部门法制度服务并支撑本部门法的结论。而在另一些研究中,部分学者又将其他部门法的知识和价值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无视本部门法自身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原理,对其他部门法进行全盘接收,甚至为了契合其他部门法的制度而随意修改本部门法的制度。
面对同一实践问题,不同的部门法适用应当是和而不同的;部门法的研究也应如此。这体现为,一方面,本部门法的研究应该是在尊重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原理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入性和自主性研究,绝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本部门法的预设结论,无视、曲解甚至改造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原理。另一方面,本部门法的研究应是立足于自身的研究,应是在遵循本部门法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的前提下展开的研究。因此,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与价值,是“扬弃”的过程,是“去粗取精”“求同存异”的过程,也绝不能为了适配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与价值,随意地变更、修改和放弃本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与价值原理。
拙作《规范保护目的视阈下民法对刑法的渗入及其边界反思——以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为中心》立足于对民事制度的基本逻辑和刑事制度的规则架构的遵守,并在兼顾民法与刑法的共性中,努力追究刑法个性结论的妥当性。本文有幸得《东南学术》赏识和提携而发表,本人十分感激。在与编辑部的反复沟通中,文章数易其稿,并最终得以呈现;与初稿相比,终稿无论在学术视野,还是在研究深度,抑或在文字表达上,都有了显著的拓宽、加强与提高。好文章是学者悉心写作与编辑耐心修改、指正合力的结果。于学者而言,一篇论文的发表并不仅仅是对某个学术观点的展示结果,也是一场对观点阐述方式方法的学习过程。就此,本次文章的发表于我而言,更多的是学习与提升。
王 腾|规范保护目的视阈下民法对刑法的渗入及其边界反思——以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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