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
杨某二人
委托代理人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乡人民政府
原告系江西省南昌县XX乡XX村人, 2012 年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农用仓库,用以存放农用设施及其他农用物料。2020 年4月18日,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南昌县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 地公告》(2020 年第 10 号),原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双方就征收补偿标准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于 2023 年11月1日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将原告的农用仓库直接拆除,仓库内设施、物料等被直接损毁。
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二人委托后,遂指派杜鸿超律师协助二人开展法律工作。杜律师在全面梳理案情,准备证据材料后,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杜鸿超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XX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日拆除原告杨某二人位于江西省南昌县XX乡XX村的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德凯解析
1、关于原告与案涉房屋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被告组织人员拆除案涉房屋,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案涉现场勘丈表载明了被征收户为杨XX,案涉构筑物系二原告共同搭建,因此原告是案涉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2、关于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行为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先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与复核,经催告到期后仍不履行的,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还应当予以公告,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即拆除案涉房屋,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因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发生,不具有可撤销性,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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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经典案例:
3、【胜诉公告】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强拆房屋,律师介入后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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