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该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因征收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即属于用益物权人。
但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在谈补偿款的时候,也往往是跳过承租人直接跟厂房产权人即出租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会要求承租方搬迁。
各位企业主要知道,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人,但属于与拆迁有关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属于承租人的份额,所有权人领取补偿款后,仍应给予承租人。
承租企业应该获得的补偿具体包括:
1、承租企业建设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通常,企业需要按照以上的类目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身企业因拆迁情况产生的实际损失。
企业拆迁往往更为复杂,涉及的补偿也更高,谈不好直接影响后续经营。
各位企业主如果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或出租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一定要尽快请专业的征拆律师介入,帮您制定维权策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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