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新疆当事人周某一家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当地政府为了加快推进征地工作的进度,打着“拆危拆旧专项整治”行动的旗号,以周某的房屋是危房且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02
律师介入
本案代理律师杨婷婷在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当地区政府的做法明显是“拆危代替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征收目的,假借拆除危险房屋的名义,违法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在整理好证据材料后,杨婷婷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证明其强拆房屋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乡政府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随后,我们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乡政府依法限期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03
达成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乡政府向周某一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04
德凯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乡政府作为案涉强拆行为的事实主体,虽向案涉房屋送达了限期搬迁腾空房屋通知书,但不足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之前严格履行了法定催告义务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未依法定程序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END·
往期经典案例:
德凯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