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征地拆迁中六种常见的维权手段

文摘   2024-10-08 18:05   北京  


引言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有着复杂的流程,其中不仅伴随着多个环节,还会涉及很多个行政行为和文书。

针对不同的案情及行政行为,我们是否采取维权手段,采取哪种手段也是不同的,今天就为大家做了一个总结。



1、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阐释、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函是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自主选择的一种救济途径,虽然并非是必经的法律环节,但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某些地方政府在收到律师函后,意识到案件已经有北京的律师介入,自身的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谈判态度会好转很多,对纠纷解决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2、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之所以老百姓自己和政府谈补偿难度很大,就是因为征收方往往不会把征收文件悉数公布,导致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而律师介入后,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工作,尽可能地去获取征收信息,提高谈判地位,但因为涉及“调取哪些文件”、“申请的部门”、“法律依据”、“不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救济”等许多问题,所以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操作的。

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复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比如遇到信息公开不答复、答复不满意、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甚至是违法强拆行为,我们都可以向有权限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权的介入和救济。

4、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和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些地方存在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补偿先施工等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代理律师会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国土部门的介入可以使施工暂停或从中协调补偿问题。

5、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是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权的介入,这对于纠纷解决或补偿协商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6、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遇到征收方违法强拆,又始终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在拿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往往会申请国家赔偿,让法院将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并申请执行,早日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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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公告】杜绝暴力拆迁,断水、断电、断气必须恢复!

2、【胜诉公告】违建形成的历史原因未调查清楚就作出限拆决定,应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3、【胜诉公告】申请公开征地信息受阻碍?行政复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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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律师团
德凯律师团,北京资深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每年为数以万计的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征地拆迁维权热线:400-0033150,官方网站:www.dekai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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