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应经国务院审批

文摘   2024-10-09 18: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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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鲍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查XX城市政府桐政发〔2017〕2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XX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XX段XX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所涉征收区域是否属于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范围,认为XX市政府系根据先行用地批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上述先行用地范围并不包括XX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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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初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

本案中,XX市政府为实施引江济淮工程XX区域项目建设,作出桐政发〔2017〕2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桐XX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桐房征字〔2018〕第001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XX段XX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鲍XX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

一、二审认定XX市政府系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6〕2145号《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证据不足。

故XX市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鲍XX房屋在内的引江淮工程XX区域农用土地,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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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解析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

行政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农用土地纳入先行用地范围,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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