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我们要注意: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的;第二,作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第一种情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即便被拆迁户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甚至是拿了补偿款也是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可以直接拆除被拆迁户的房屋。
第二种情况,则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予以了严格规定。
规定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
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由于征收决定的主体、征收补偿的主体以及补偿决定的主体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97 条的规定,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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