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那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调查登记主要是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就已完成的,被征收人在寻找征收方的违法点时,可以从这一点切入,若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之后进行调查登记或者在没有进行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展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中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对房屋的区位、附属面积、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并分类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案。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应该积极配合,并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在此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人员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或者随意记录的情况,被征收房应该直接告知并拒绝在调查表上签字,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是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的前提,是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基础,同时对我们后续维权取证非常重要。
如果被征收人不予配合调查登记,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诉讼中再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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