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未经登记的建筑主都有哪些呢?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屋,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造范围建造的建筑;
2、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建造的建筑物;
3、未经建设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所建造的建筑;
4、未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建筑,如为了规避税费故意不登记,或者因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上无法办理登记等;
5、未经其他有权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违反《公路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所建造的建筑。
以上未登记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同时,对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遇到征收时究竟能不能拿到补偿,相关部门也应视情况而定。
相关部门在征收前应当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建造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非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且已经进入补偿阶段了,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将被征收房屋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等,那么,这样显然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结合实际情况调查之后,房屋如果是合法建筑,那么就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一刀切地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建,或是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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