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很多地区遵循:“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享有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以村规民约为由,不给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
近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的一起外嫁女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6名外嫁女在法律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宛城区某乡甲村组实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土地调整惯例,并沿用至2008年。其间,该村妇女柳女士等6人相继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甲村不仅未给柳女士等6人分得土地,还将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确权到户。2009年,甲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用于市政建设,村民们都分到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柳女士等6人却未拿到补偿款。
2009年底,柳女士等6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受理后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但因村组不配合,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今年5月,柳女士等6人向宛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受理该案后,该院启动支持起诉调查程序。
通过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柳女士等6人在外嫁之前所分到的承包土地还在甲村村组,户籍也一直保留在该组,她们的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仍然在该组缴纳,且在嫁入地没有享受村民待遇、没有分得土地,应当认定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征收补偿款。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甲村组干部却认为“柳某等6人嫁出去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应该享有土地补偿款”。
今年6月,宛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庭支持起诉。9月,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柳女士等6人具备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应获得征地补偿款;判令该村组分别向柳女士等6人返还征地补偿款,共计80.76万元。
这不仅是一场关于土地权益的斗争,更是对农村女性地位及权益保护机制的一次深刻反思。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不能以外嫁女或是其他理由侵害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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