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项目想进一步了解,或者对房屋被征收后如何补偿存在疑问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那信息公开向谁公开,谁来公开,都可以公开哪些内容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哪些内容可以公开,我为大家做了总结:
1、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可以解决很多纠纷,让征地拆迁更加公开、透明,对于我们固定证据后续维权能起到很大作用。如果你在拆迁过程中也遇到了征地信息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不妨联系我们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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