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诉讼背景
张某系河南省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其户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因相关征地项目建设的需要,张某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对补偿数额及程序均表示不满,认为XX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且补偿内容不合理。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律师介入
两位代理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XX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导致征地程序违法;2、XX县人民政府未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损失,补偿内容不合理,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3
诉讼致胜
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XX街道XX居委会XX村村民张某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04
德凯解析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然而,XX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的证据,对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事实不清。因此,法院认定XX县人民政府在征地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2、补偿内容不合理:法院指出,XX县人民政府在补偿标准上虽然依据了相关文件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如张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案涉地块土地面积为3.95亩,而XX县人民政府测量面积为3.5亩,两者不一致,在有相关确权证书的情况下,应以确权面积为准。
此外,XX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即将张某户案涉承包地上附着物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未能充分考虑其实际损失情况。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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