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10)设备重大维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档案资料,应指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用于保存特种设备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为3年,重要的见证资料应永久保存。
4.根据需要本单位可另外专门设立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管理机构。
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安全技术档案应随设备移转。设备报废后,首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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