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2.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明确节能管理人员。
3.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
5.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2)能效测试报告;
(3)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4)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5)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6)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6.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7.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8.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9.高耗能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投入运行。
10.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11.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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