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发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法律依据
二、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情形
(一)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时【59号文规定】。【这个情况隐含“可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意思】
三、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主体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
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局开展证后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要求
(一)内容完整准确。内容包括: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
(二)事实认定清楚。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必须准确清楚;存在问题叙述清楚;存在隐患的设备种类、编号表述清楚;法言法语,无感情色彩。
(三)适用法律准确。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责令整改措施的依据应当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具体到相应的条、款、项。
(四)措施合法合理。依法规定整改措施,合理规定整改时间。
很多同仁咨询个案中整改时间给多久。目前总局和绝大多数地区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结合隐患和整改措施的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性质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法定的执法文书。签发监察指令书是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必要的执法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等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代替监察指令书。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可以作为特种设备案件的证据。一般来说,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案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作为证据;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并处罚款的案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必须作为证据,但企业是否执行指令进行整改的情况可以作为具体裁量的依据。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填写
八、《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违法行为的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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