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注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的特种设备。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滚装出厂的、不需要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如集成锅炉、集成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二、登记方式
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
D级锅炉。
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4.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2);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2: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3 一同登记的情形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三、登记平台
苏州地区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江苏省特种设备企业服务云平台”申请使用登记(网址:http://221.224.13.42:9070/sz/eps)。
(2)气瓶在苏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申请使用登记(网址:http://jssz.ts-tac.cn/samr/#/Login)。
(3)车用气瓶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登记管理系统申请使用登记。(网址:http://vcjssz.qp005.cn/Account/Login)。
(4)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申请使用登记(http://tsyd.cnse.gov.cn)。
四、变更登记
1.一般要求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或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3)变更登记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5种变更方式。
2.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移装变更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A.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B.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4.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5.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7.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原始出厂资料和安装、改造和修理等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五、使用标志的设置要求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5.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设备代码 | 型号(规格) | |||
设计使用年限 | 设计单位名称 | |||
制造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单位内编号 | 设备使用地点 | |||
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产权单位名称 | ||||
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设备检验情况 | 检验机构名称 | |||
检验类别 | 检验报告编号 | |||
检验日期 | 检验结论 | |||
下次检验日期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气瓶数量 | 充装介质 | ||||||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 MPa | 气瓶容积 | L | ||||
制造单位名称 | 制造日期 | 产品编号 | 单位内编号 |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车牌号 | 车辆VIN码 | ||||||
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
产品名称 | 设备数量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设备使用地点 | 单位固定电话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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