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重温: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文摘   社会   2024-06-24 17:23   江苏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学习笔记】

一、使用登记的目的
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通过使用登记,可以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库,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可以守牢准入关,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使用登记的性质是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有规定,不收费。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等3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pdf

二、使用登记的设立依据
1982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设立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立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原使用登记是承压类设备上的概念,机电类特种设备设备实施注册登记制度,2009年后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逐步统一为使用登记。
原质检总局先后制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G T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等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现已全部废止]对各类设备的使用登记进行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将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做了统一,同时下发《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对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补充解释。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pdf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doc
另外,《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等文件对余热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带卸液泵的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站用气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长输管道和工业管道等设备的使用登记进行了细化的要求。有的要求在后来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中予以吸收。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doc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doc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docx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三、使用登记办理的要求

(一)使用登记的主体

使用单位是办理使用登记的主体。使用单位的确定参见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8)

(二)使用登记的机关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或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一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这个所在地指的是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区别于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的特种设备。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如集成锅炉、集成压力容器[固定在车辆上使用,如高速公司用来铺路施工的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设备];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由于这几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地不固定,由产权单位申请使用登记,能更有效地落实企业使用管理职责,同时能避免重复使用登记

(三)使用登记的时机
1.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如集成锅炉、无需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等,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其他需要安装、调试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调试期间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四)使用登记的方式
1.按台(套)登记: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用气瓶按车为单位进行登记。
2.按单位登记:压力管道、气瓶(除车用气瓶外)。
3.一并登记:
(1)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实际工作中,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也可以一并进行];
(3)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只有压力管道的,按照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4.无需登记(两类十个品种)[设计、制造等需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锅炉:D级锅炉。

  • 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 

  • 热水锅炉:p≤0.4MPa,且t≤95℃。

(2)压力容器
  •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 蓄能器承压壳体;

  • 简单压力容器;

  •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不需要使用登记,不代表不需要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这些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注:参照执行一般就是指执行,不可以选择是否执行]
无需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常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 安全附件、仪表未按期校验、检定;
  • 压力容器超设计使用寿命使用(超限使用)[很多地方把无需登记压力容器超限使用作为案源,个人不建议,毕竟无主观故意、风险性低且未发生危害]
5.特别规定
(1)余热锅炉按设计标准来确定按锅炉或是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
(2)电加热蒸汽发生器按锅炉办理使用登记;
(3)站用气瓶或瓶组按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4)叉车等车辆装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按车用气瓶登记;
(5)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

(6)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7带卸液泵的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简称带泵罐车)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核查该带泵罐车是否已纳入定点卸液平台运行网址:http://www.tpvms.org)。

(五)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8)(9)(10)为推荐性审查材料,因地制宜,作为跨前监管的一种措施。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6)(7)为推荐性审查材料,因地制宜作为跨前监管的一种措施。
  • 材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注:(1)依法进行处理,是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对安装单位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理。
(2)以上处理方法引自《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doc

3.受理、审查及发证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审批意见。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签发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

4.登记机关档案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做好资料的备存。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5.网上申请办理

自2023年1月起,苏州地区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登记变更、申报检验及缴费、电梯维保合同变更和企业主体落实等均在“江苏省特种设备企业服务云平台”办理,企业或个人登录云平台后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后办理。云平台与监察和检验系统数据适时交换。云平台地址:http://221.224.13.42:9070/sz/eps

苏州市特种设备企业云平台操作手册.pdf

气瓶在苏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申请使用登记。

网址:http://jssz.ts-tac.cn/samr/#/Login

车用气瓶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登记管理系统申请使用登记。

网址:http://vcjssz.qp005.cn/Account/Login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上办理使用登记(http://tsyd.cnse.gov.cn)。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流程

四、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5.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6.()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分享、点赞、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基层聊特设安全
陈言肤词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通知文件的学习心得,讨论事故、处罚案例和监管实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