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质量安全总监
一、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和分类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10、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规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锅炉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1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1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二)安全技术规范
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1.2.1 锅炉本体
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所组成的整体。
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4.5.4.8 无损检测报告的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无损检测的工艺卡、原始记录、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光盘或者电子文档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2.5.1电站锅炉及系统的清洗、冲洗和吹洗
电站锅炉在启动点火前,应当进行化学清洗;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应当进行吹洗。锅炉及系统的清洗、冲洗和吹洗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2.5.4验收
锅炉安装完成后,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经过168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安全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
(2)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格后再次启动,经过24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陷,并且水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3.1 锅炉改造的含义
锅炉改造是指改变锅炉本体承压结构或者燃烧方式的行为。
6、《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3.2 锅炉改造设计
(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
(2)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
(3)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造为蒸汽锅炉;
锅炉改造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还应当有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安全附件、辅助装置和水处理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
7、《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4.1.1 A级锅炉重大修理
(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及其纵向、环向对接焊缝的补焊;
(2)整组受热面管子根(屏、片)数50%以上的更换;
(3)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
(4)大板梁主焊缝的补焊;
(5)液(气)体燃料燃烧器的更换。
8、《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4.1.2 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
(1)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并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本体整组受热面 更换;
(3)液(气)体燃料燃烧器的更换。
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1.5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
10、《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2.2.1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1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2.2.2.1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1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2.2.2.2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1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3.6.2.1变更含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4)多制造地址(充装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充装地址)注销(以下简称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5)许可级别改变;
(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1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3.6.3.1一般要求
(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16、《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2号修改单4.1许可证管理
(1)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2)许可证的吊(撤)销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与子(分)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1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3.1.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设备应知应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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