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总监
一、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和分类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1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考核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0、《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锅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月调度制度。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1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20、《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符合性抽查,包括进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1次水(耐)压试验。
2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24、《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或者报告;
(4)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6)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7)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25、《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固定,不应当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26、《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以下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当经过调试,并且投入运行:
(1)数据采集系统;
(2)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3)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4)全部远程操作系统。
27、《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锅炉安装完成后,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经过168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安全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
(2)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格后再次启动,经过24h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陷,并且水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8、《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锅炉和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
2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燃料入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3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定期检验周期: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1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1次水(耐)压试验;
(4)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 ,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3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受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开展检验。
3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记录检查情况。
3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34、《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3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
3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 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 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3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3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0、《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3.1.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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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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