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5.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4.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参见以下学习笔记:
1.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45):第70条、第71条
2.事故调查与处理: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46):第72条,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47):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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