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特种设备改造、重大修理的含义和监管要求

文摘   2024-09-02 17:12   江苏  

一、锅炉

锅炉改造、修理的相关含义出自《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1.锅炉改造

是指改变锅炉本体承压结构或者燃烧方式的行为。同时,锅炉改造要求:

(1)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

(2)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

(3)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造为蒸汽锅炉;

(4)D级锅炉不得改造。

2.锅炉重大修理含义

【扩展】:

1.锅炉本体是由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受热面、集箱及其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空气预热器、炉墙、烟(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等所组成的整体【引自《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1.2.1】。

2.锅炉主要受压元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集箱、管道、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引自《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3.7.1】

3.锅炉燃烧方式包括层燃、室燃、流化床及其他等四种。

  • (1)层燃,又可称为层状燃烧或火床燃烧,是指将燃料以一定的厚度分布在炉排上进行燃烧的一种方式,这种燃烧方式仅适用于固体燃料。但是对颗粒的大小有一定的要求(6~50mm)。

  • (2)室燃,又被称为火室燃烧或悬浮燃烧,是将燃料以雾状、粉状或气态随同空气喷入炉膛中进行燃烧的一种燃烧方式。

  • (3)流化床燃烧,又称为沸腾燃烧,是指燃料在适当流速空气的作用下,在沸腾床上呈流化沸腾状态进行燃烧的一种方式。

  • (4)其他方式还有气化燃烧,主要是指对投入炉膛内的煤进行气化并直接燃烧,这种燃烧方式不适用于低灰分的煤。

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改造、修理的含义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 )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扩展】: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 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2.1 规定的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

相关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局部结构、管路结构、用途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3.11.1 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等。

【扩展】:

1.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或者瓶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三)氧舱

1.氧舱改造,是指对在用氧舱的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参数、设置、配置等进行调整,改变原有设计的

2.氧舱修理,是指在用氧舱不需要改变原有设计,仅进行原有功能的恢复或者更换配件。氧舱修理过程不实施监检。

(四)气瓶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禁止对气瓶、瓶阀进行改造、修理。

【扩展】:

瓶规9.3提到了修理:低温绝热气瓶检验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不涉及气瓶的安全性能】存在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此处的修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述的修理涵义不同,不宜混为一谈

三、压力管道

1.根据《TSG D7006-2020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注1-4规定,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规格、材质、结构布置或者改变管道介质、压力、温度等工作参数,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2.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是指对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以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部件焊补、带压密封和带压封堵等,应急抢修的管道施工过程除外。

四、电梯

电梯的改造、修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来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pdf

五、起重机械

《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在附则里对起重机械的改造、修理的含义做了规定。

1.起重机械的改造是指改变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或者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或者主参数的活动。

2.起重机械的修理是指更换原有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调整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3.起重机械的重大修理是指更换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机构、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扩展】:

1.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横(纵)梁,主支撑腿指立柱。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产品数据表要求填写。

2.主要机构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起升机构的配置参数包括最大起重量(t),速度(m/min),工作级别,吊具型式;变幅机构的配置参数包括速度(m/min),工作级别。

3.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者生产率。

(《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b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参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型式和主要机构的配置参数进行了说明。比如桥式起重机的主梁结构型式包括如正轨箱形主梁、偏轨箱形主梁、单腹板主梁、桁架主梁、其他型式主梁等;门式起重机支腿结构型式有箱形、桁架等。

4.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风防滑装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倾翻安全钩、防小车坠落装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爬升防脱锁定装置、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缓冲器、防脱轨装置、超载检测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和停层保护装置、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防坠落装置等。

5.控制系统主要包括电气系统(含电击防护、电气保护、操作装置、起升机构采用直驱电动机、施工升降机控制与紧急操作要求、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液压系统(如简易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

六、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扩展】:

1.主要受力部件包括驱动迂回装置、承载索、拖压索轮组、牵引索(平衡索)、运载索、抱索器、运载工具(吊椅、吊箱、吊篮、车厢)、支架及鞍座等。

2.主体结构一般用型式来体现,比如往复式和循环式、低位和高位等型式。

3.性能参数包括平距、斜长、高差、运量、速度、索距、支架数目、运载工具数量等。

(以上扩展解释根据客运索道监检规则和型式试验细则汇总。)

七、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TSG 71—2023)注 5-1规定: 改造,是指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大型游乐设施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者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注 5-2规定:修理,是指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者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以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为准)的活动。

注 5-3规定:重大修理,是指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者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功能的活动。

【扩展】:

1.主要受力部件,是指失效后会直接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机械零部件。每个型式的游乐设施各不相同,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标明设计使用期限和所用的材料等内容。

2.主要材料,是指主要受力部件所用的材料,包括金属材料(钢材、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木材、工程塑料、橡胶、玻璃及玻璃钢等)。

3.主要结构和运动形式,参见分类分级表和各类别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一般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并在产品数据表里进行描述。

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各类设备的运动形式和结构型式一般有:

观览车类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绕水平轴回转或摆动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摩天轮型、摆锤型(大摆锤、海盗船)、遨游太空型(遨游太空、波浪翻滚)、时空穿梭型(时空穿梭、狂呼)、飞毯型、摩天环车型、摇摆观览车等多种型式。

陀螺类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陀螺、双人飞天、勇敢者转盘、空中飞舞等型式。

飞行塔类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用挠性件吊挂,边升降边绕垂直轴回转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旋转飞椅、青蛙跳、探空飞梭、观览塔等型式。

转马类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绕垂直轴旋转并伴随一定行程的上下起伏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转马、转转杯、旋转快车及其他的型式。

自控飞机类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由刚性支撑臂支承,绕中心垂直轴回转并独立自控升降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自控飞机(飞碟)、章鱼系列(金鱼戏水)及其他的型式。

滑行车类游乐设施:沿起伏架空的轨道运行,有惯性滑行特征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单车滑行车系列(三环过山车)、多车滑行车系列(疯狂老鼠)、激流勇进型、弯月飞车型、轨道滑管型以及其他型式(神州飞碟)等多种型式。

架空游览车类游乐设施:沿架空轨道运行,由人力、电力和内燃机等驱动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架空脚踏车、空中列车等型式。

滑道类游乐设施用型材或槽型材料制成,呈坡型铺设或架设在地面上,由乘客操纵滑车沿固定线路滑行的游乐设施,包括槽式、管轨式及电动滑道等型式。

赛车类游乐设施采用内燃机或电力驱动,沿地面指定线路运行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

小火车类游乐设施:沿地面轨道运行,由电力、内燃机及其他动力驱动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包括内燃机驱动、电力驱动等型式。

碰碰车类游乐设施在固定的车场内运行,由电力、人力及内燃机动力驱动,车体可相互碰撞的游乐设施。

水上游乐设施:借助水域、水流或其他载体,为达到娱乐目的而建造的游乐设施,包括水滑梯、溪谷漂流、碰碰船系列,其中:

水滑梯,是指由水滑道(供乘员滑行的槽、管等)、结构支撑、循环供水系统、出发平台、截留区(或溅落区)、滑行工具等组成,供乘员以水为润滑介质,沿滑道内表面滑行的游乐设施。

溪谷漂流,是指漂流筏由提升装置提高到一定高度,乘员乘坐漂流筏在特定水循环系统驱动下沿特定人工水道运行的整套设施。

无动力游乐设施:本身无动力驱动,由乘客操作或者娱乐体验的游乐设施,包括蹦极、滑索、空中飞人和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其中:

蹦极,是指依靠弹性绳或势能与动能之间相互转化的装置,使乘客在空中产生弹跳、翻滚运动的游乐设施,包括高空固定平台蹦极和弹射蹦极。

滑索,是指乘客借助滑轮等工具,依靠重力或其他牵引力沿钢丝绳线路下滑的游乐设施。

空中飞人,是指通过提升装置将将乘客用钢丝绳或者其他绳索提升到一定的高度,靠本身势能围绕悬挂点作往返摆动的游乐设施。

系留式观光气球,是指复合材料制作,双层球胆密封结构,内部充装氮气,球体在地面上有固定的系留点,球体下部悬吊乘人部分升空观光的游乐设施。

4.主要性能参数,包括设备高度、轨道高度、运行高度、回转直径、运行速度、单侧摆角、最大坡度、滑索长度、倾角、承载人数等。

5.安全保护装置,是指保证游乐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装置,包括乘客束缚装置、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座舱安全保护装置等。

6.控制系统,是指提供动力、调速及操纵和控制游乐设施的运行的系统装置,包括电气系统、起动装置、操纵装置、液压系统、气动装置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驾驶方式,观光车辆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2.修理,是指更换原叉车的动力装置、转向装置、传动装置、落物保护构件、门架构件,观光车辆的动力装置、车身构件、传动装置,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场车的修理没有重大修理一说。

【扩展】:

1.动力方式,包括内燃(汽油、柴油、气体燃料)、电力和混合动力驱动。

2.传动方式,包括静压传动、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

3.叉车的车架结构,包括三支点整体车架结构、四支点整体车架结构、铰接车架结构;

4.叉车的驾驶方式,包括步驾式和乘驾式(座驾式、站驾式)。

5.主参数:

叉车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和防爆等级,各主参数分别向下覆盖。防爆等级由设备保护级别、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组别组成。

观光车辆主参数指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各主参数分别向下覆盖。

6.载荷曲线,是指叉车额定起重量与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

九、改造、修理的相关要求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作出规定,改造、修理单位可由以下许可项目的单位实施:

  • 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许可。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应由经许可的设计单位出具。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因此,锅炉、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单位应重新设计,设计文件应当进行鉴定。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改造后主要参数超过覆盖范围、主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对改造涉及的部分进行型式试验。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七)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规程要求的铭牌。起重机械、场车改造后,应当保留原产品铭牌,增加新的改造单位的产品铭牌。

(八)《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场车的改造要进行首次检验。

(十)改造、重大修理一些特别的要求可查询相关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改造、修理”章节。

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参见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9)

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参见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1)

电梯授权的相关要求参见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3)

施工告知和技术资料移交的相关要求参见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4)

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参见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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