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的停用和重新启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
2.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3.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重新启用。
(二)特种设备的报废
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2.使用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3.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废,并告知单位安全和财务部门。
4.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管理员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安全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 |||||
产权单位 |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 |||||
序号 | 设备名称 (品种) | 使用登记 证编号 | 设备代码 | 设备使用地点 | 产品编号 |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专用章)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牌照;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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