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是指境外的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制造并进入我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协议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进口设备必须满足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取得许可。
(一)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制造单位应取得我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1.《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对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及型式试验作出了规范要求。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docx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整合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将境外特种设备制造单独设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继续沿袭。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pdf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注三中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参数级别。
(三)产品应通过制造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
1.进口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
(1)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锅炉; 压力容器(除实施型式试验的简单压力容器、蓄能器、首次制造瓶式容器、真空绝热深冷容器的试制样品);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压力管道元件: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关于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可查看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5)。
(2)实施型式试验的:
简单压力容器、蓄能器、首次制造瓶式容器、真空绝热深冷容器的试制样品;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产品如下表所示: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在注四里明确了只需通过型式试验而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产品不需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品种。
2.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不实施制造监督检验。
关于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可查看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1)。
(四)随附的技术资料文件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五)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要遵守商检的要求。
(六)特种设备进口时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如江苏省)】。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附境外制造企业许可证及产品型式试验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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