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进口特种设备的监管要求

文摘   2024-08-26 17:34   江苏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进口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是指境外的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制造并进入我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和WTO协议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进口设备必须满足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检验,取得许可。

(一)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制造单位应取得我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1.《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对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及型式试验作出了规范要求。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docx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整合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将境外特种设备制造单独设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继续沿袭。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pdf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注三中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参数级别

(三产品应通过制造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

1.进口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

(1)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 锅炉;
  • 压力容器(除实施型式试验的简单压力容器、蓄能器、首次制造瓶式容器、真空绝热深冷容器的试制样品);
    •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 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 压力管道元件: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关于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可查看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5)

(2)实施型式试验的:

  • 简单压力容器、蓄能器、首次制造瓶式容器、真空绝热深冷容器的试制样品;
  •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产品如下表所示: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注四里明确只需通过型式试验而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产品不需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品种。

2.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不实施制造监督检验。

关于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可查看学习笔记: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11)。

(四)随附的技术资料文件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五)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要遵守商检的要求。

(六)特种设备进口时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般是省级或者区的市级(如江苏省)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附境外制造企业许可证及产品型式试验的样式:


分享、点赞、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基层聊特设安全
陈言肤词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通知文件的学习心得,讨论事故、处罚案例和监管实务。
 最新文章